所謂的意識形態就是你在判斷事情的標準,更甚者是你在觀看事物、了解世界的依據和判
準的東西,當你在選取這意識形態當作標準時本身就已經不客觀且不中立了,為何選取這
當標準不選那個當標準?相同的人民選出代議士立出來的法,也就是簽約的落實本身就是
一種意識形態的延伸,既然是大眾的決議何來公正性和客觀性可言?既然是如此,那在執
行過程本身也是受到一堆社會的規範,例如警察依法抓人,檢察官依法起訴,法官依法審
判,監獄依法關人,在在都是人所做的決定,那每一個人總是有意識形態,又何來公正性
和客觀性可言,假如不受社會監督真的是一個客觀公正的法律,除非是神來管轄,要不然
都是威權獨裁政體,這問題更大了,沒和人民簽約的政府沒合法性和正當性可言,制定的
法會有絕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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