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AMAEL77:我的意思是開羅宣言也是新聞公報跟宣言性質,並不算是協定 07/05 13:43
:→ CAMAEL77:或是正式文書,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或是意向表達的 07/05 13:44
:→ CAMAEL77:宣言,以此來解釋台灣地區的法源不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07/05 13:45
開羅宣言被波茲坦宣言包括了進去,而後來波茲坦宣言被日本的乞降照會做為原則,也就是
說各國和日本皆同意這波茲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原則! 會得出開羅宣言與波次坦宣言不具
法律效力言論的人, 多半是因為他們不懂國際法中的引入原則
很多人都以為宣言沒簽字一定無效,重點是: 它們一旦納入了正式合約之中,就是被做
為法律原則實行,除非相關國家重訂新約否定前約,否則這就是新的現狀!
事實上, 有很多人都以舊金山和約作為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依據, 可是問題就在當時合法
代表中國的國民黨政府並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 而日本早在乞降照會就已經承諾要
依照前揭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國, 這乞降照會可是經過日本全權代表簽字與聲明的,
本來就應該受到自己聲明的拘束, 你事後再進行什麼處分, 對中國而言都是無效的, 因
為欠缺當事國的參與, 而台灣地位於乞降照會時已經是確定將移轉給中國, 只是欠缺和
平條約對於領土和領土內人民做出處理的技術性問題而已, 並不影響主權歸屬
其實解釋馬關條約的廢止也很有意思, 因為條約得否因單方意思表示而片面廢止仍有爭
論, 但1952年由中日兩國簽署的中日和平和約第四條已經明白表示1941年以前所簽訂過
的所有條約均已廢止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1952.4.28)
第四條:將中日兩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與協定,均因
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換言之, 中日和約對於馬關條約廢止台灣回歸中國的合意其實只是兩國間將台灣主權歸
還中國的再一次確認罷了
並觀察日本與中國在戰後之互動情形:
1945.08.15 日本天皇於接受開羅宣言與波次坦宣言無條件投降
1945.10.10 中國在台灣舉行國慶
1945.10.25 日本台灣總督安藤利吉承天皇令在台北公會堂正式把台灣主權交還中國, 中
國立即設官恢復統治, 中國立即恢復設官與統治權力
1952.04.12 日本設駐中國大使在台北, 並簽訂建交公報
日本除了在乞降照會上表明歸還台灣於中國的意旨, 不但撤軍放棄台灣主權, 並主動將主
權移交中國, 更在事實上以設公使之行為承認中國對台灣之主權, 至於沒有被移交主權的
琉球沖繩. 僅止於美軍佔領, 自然又回到日本領土, 故依據 "解釋法律行為應依當事人
真意" 之一般條約解釋原則, 在法理上認日本確實將台灣歸還給中國之論理乃毫無瑕疵
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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