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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SRX (神風)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原來陳菊不能再選了 時間: Sat Jun 16 01:37:33 2007 重選 因為是不當當選,所以不能再當候選人 所以除非2審勝訴 不然陳菊就要從高雄再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19.217
fungku01:咦?真的嗎? 06/16 01:38
errantknight:霧煞煞 這年頭記者也不播懶人包的 06/16 01:38
nilenile:真的假的???@_@ 06/16 01:38
magecandy:管媽虎視耽耽啊 沒看到今天管媽 第一時間跳出來主張 06/16 01:38
magecandy:立刻重選? 完全不先問過白雲. 06/16 01:39
kapasky:管媽:我佈這個局佈了一年之久阿(暗黑) 06/16 01:40
djcc:如果這樣就賀阿!!!看以後誰還敢半夜違法開記者會抹黑 爽!!! 06/16 01:39
fungku01:聽起來不太像是真的 XD 06/16 01:41
djcc:敢玩這種奧步 不能選是活該 哈 06/16 01:42
kapasky:樓上某愛呆完!民進黨做的一切都是對的!民進黨才是正義! 06/16 01:41
magecandy:陳菊就算法律上能選 她的健康也不見得受得了 06/16 01:42
magecandy:到時只要有 讓她落選好養病的耳語 陳菊就難上了 06/16 01:42
SRX:李復甸律師分析法律的結論,應該沒錯 06/16 01:42
gdaa:也夠歷史留名啦 有幾個人一生中能將老蔣(的銅像)分屍一次的? 06/16 02:03
swgun:不是有人說會胡會中風不能選他 結果中風的是花媽=.=?? 06/16 02:08
loveim:花媽的血管某礙呆丸~~怎麼讓呆頑郎中風... 06/16 02:10
sylvanstyx: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06/16 02:29
sylvanstyx:第35條 (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06/16 02:31
sylvanstyx:第三項 06/16 02:31
sylvanstyx:當選人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 06/16 02:31
sylvanstyx: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 06/16 02:32
sylvanstyx:員補選候選人。 06/16 02:32
sylvanstyx:花媽被判的是§103第一項第二款,剛好在內 06/16 02:33
sylvanstyx:所以就看年底二審,如果再輸判確,重選就沒她的份了 06/16 02:34
bailan:難怪有姓管的叫他放棄上訴...... 06/16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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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ooshan:天下之大 還是有不用選就可以容納她的官位~ 06/16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