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ple (pleple)
看板KMT
標題 拼安全,拼經濟,拼公義啦
時間Sat Sep 16 13:38:0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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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案第一審張振聲輸了,在法庭聽判後我們馬上做出不上訴的決定!
不上訴不是因為我們接受這種判決結果,或者想回過頭來要求台大賠償。
不上訴是表達我們對司法不公不正的極度不滿和強烈抗議!
也是表達,這五年多來,台大只想推脫,只想做表面工作!應付了事!傲慢!
置之不理的極度不滿和強烈抗議!
★我們不會向社會募款,
請放心,既然輸了,我們更不會再要求台大來妥善照顧張振聲了,
我們會獨力來照顧張振聲。
只是很想知道,這麼判...台大何時舉辦慶功宴?
★判決文的意思是:
一.張振聲倒下就已心跳停止,台大校內救護車到達現場已經過十分鐘,
因此張振聲能被救活已屬不易,此時救活過來也必是植物人了。
二.台大設施並無不當,管理並無不善,台大所有人員都沒有過失,
而且,張振聲成為植物人,更與台大公共設施情況與台大人員之作為無相當因果關係。
★幾個時間點的說明和看完判決文的反應:
1. 台大校方說:(在網站內可以找到)
『張振聲14:42倒下,體育老師14:48幫他做CPR,
台大校內救護車14:52載校護士到現場,
14:59載張振聲離開現場,15:08到達台大醫院。』
2. 北市消說:
請您參看下面的圖表:
http://jschang.myweb.hinet.net/hinettable.htm
『119中心14:55接到報案電話,14:56救護車出動,
15:00到達現場,15:01察看張振聲無呼吸無脈搏,
15:08再察看張振聲,無呼吸無脈搏,15:10救護員隨台大救護車離開現場,
15:15載張振聲的救護車到達台大醫院。』
3. 請注意,『張振聲14:42倒下,體育老師14:48幫他做CPR』
也只不過6分鐘沒做CPR,為何法官卻寫10分鐘?
法官有很大權力,就可以扮演上帝?法官就可以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更何況14:42是大家猜測的,根本就沒人有看錶,誰知道確切時間?
而14:48是台大校方自己講的,14:52也是台大校方自己講的時間,
所有時間點都是無法確定的,可是法官卻斬釘截鐵的說10分鐘!
法官就可以自認為是神嗎?法官就可以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4.請注意,出院病例寫著:(在網站內可以找到)
『He played basketball at NTU and sudden collpase(unconsciousness,
no HR, no BP, no respiration) was noted at 14:48, 89-3-21』
14:48現場沒醫生,沒護士,沒救護員,沒有儀器之下,
請問有沒有血壓(BP)是怎麼判定的?是誰判定的呢?
5. 張振聲的出院病例寫著:(在網站內可以找到)
處於『sustained VT』,為何鑑定人會翻譯成室顫?VF才叫室顫,不是嗎?
VT是心室頻脈,比室顫好很多,不是嗎?
張振聲處於『sustained VT』為何法官認定張振聲是因
『原告之所以成為植物人,乃因其發生不明原因之心跳停止,導致腦部缺氧所致』
而且法官還說:『當可認定原告自倒下口吐白沫時即已呈心跳停止狀態』
也就是法官認定14:42倒下之時就『心跳停止』了。
台大醫院也只寫14:48發現no HR, no BP,
為何法官那麼明確那麼神通的認定14:42就『心跳停止』了?
6. 台大醫院是台灣大學的一個單位,各時間點極可能是大家串通好的。
北市消救護人員又不是我親戚,也非台大人員,寫出的時間應較客觀,不是嗎?
救護員常需填寫記錄表,因此應已養成注意各時間點的習慣,
而且每一次救護當然都是送到醫院急診室後救護員才開始填寫記錄表的,不是嗎?
若到醫院後才填就不足採信,那麼全國每次救護記錄表的時間都是沒有用的時間了,
更何況,這張救護記錄表上面有三位人員簽名背書呢!
7. 就拿台大校方的紀錄來看好了,救護車到後一直到送達醫院電擊又經過了16分鐘,
幫他做CPR的又不是很熟練的急診醫師,而且又在急駛搖晃的救護車上,
所做的CPR一定不確實,誰會相信這麼長的時間不會加重張振聲的病情?
因此我堅信應送就在對面的三軍總醫院,絕對不該送到四公里外的台大醫院!
請參看下面的地圖:
http://jschang.myweb.hinet.net/1.jpg

8. 法官認為路障上鎖以及唯一可作為緊急時車輛進出的鐵門上鎖並無不當,
但是我堅信為了管理上方便,上班期間上鎖,阻礙緊急所需已屬『過當』!
若設路障和鎖路障,以及關鐵門和鎖鐵門,完全是為了學生安全著想,
假設這是真的好了,
可是...張振聲事故後,為何台大把籃球場旁的路障通通拆了呢?故意要害學生?
為何鐵門不但不上鎖還完全打開了呢?為何側門也完全打開了呢?
台大校方這麼做,是故意要置30000個學生於危險中,
蓄意要讓學生發生意外不幸嗎?
9.在判決書連提都沒提的一位當時在場的學生到偵查庭的證詞是:
張振聲躺在地上...當時球場旁的馬路來往的學生已很多...
已經下課了...已經下午3點多了。
最少有兩位在場學生的證詞可以證明已超過三點了,
但是這位法官還是相信台大那份造假的
『意外處理經過』的14:59救護車離開現場。
10.我們要求法官到現場查看一下比較了解整體狀況,但是她拒絕!
她只想留在法院內吹冷氣看資料而已!
台北地方法院離台大頂多10分鐘車程,
而且我告的是延誤就醫,包括設施不當,管理不善,
救護車走的路線有問題,延誤很多時間,
以及救護車不該送去台大醫院,應送到對面的三總...
法官想要真正了解實際情況,不是應該親自到現場走一趟,
體驗一下不是比較清楚嗎?
法官若到現場,就可以體驗出:
校園之道路上很多處有突出物,而且又要倒車又要拐很多灣,
又有很多學生在走動之情況下,平均時速60公里根本就不可能!
而且就可以實際比較三總有多遠,以及台大醫院有多遠,不是嗎?
但是她說不要就是不要。
11.有一件更荒唐的事:我告的是台大延誤就醫,亦即
告的是從張振聲倒下一直到送達醫院之前這段期間發生的種種...
但是她送去鑑定的資料卻只有張振聲在台大醫院內的就醫資料,
亦即她只送張振聲到達醫院以後的就醫資料...
要求她也把已不起訴的偵察資料也送去,她就是不送,
要求她讓雙方都到鑑定單位作必要的說明,她依然不理我...
請問台大醫院的病歷,如何鑑定出台大校方有沒有延誤?
12. 當天在現場的學生講的話法官幾乎都不採納,
卻完全相信在刑事告訴中被我告的台大校方人員的話,
被我告的人,在國賠案這邊卻變成了證人,
法官卻完全相信這些被告當證人的證詞!
★一篇很多文字的胡扯判決文...
要找出50個理由來反駁這份判決文就跟上個廁所那麼容易...
不想再往下寫了,繼續寫,會寫出髒話...會寫出很多種類的髒話...
附件一:
判決文放在下面網頁,請按一下:
http://jschang.myweb.hinet.net/judgement.htm
附件二:
(後面還有鑑定報告)
一、 張振聲到達台大醫院急診室心臟還處於『sustained VT』,
而VT是ventricular tachycardia的縮寫,
字典和醫學書籍都翻譯為『心室頻脈』(或者心室心膊過速)。
而鑑定報告中寫的『心室顫動』英文為ventricular fibrillation,縮寫為VF。
(請參看網站
http://www.taconet.com.tw/jscha/內之張振聲的出院病例摘要)
張振聲當時是處於心室頻脈VT,不是處於室顫VF(心室顫動的縮寫),
那份鑑定報告最關鍵的部分,亦即對病症的鑑定,一開始就錯了。
VT和VF,心臟是處於兩種不同的狀態,
雖然兩種都必須盡快電擊,才可恢復正常心跳和恢復健康。
而『心跳停止』是指『心臟無收縮狀態』,亦即一般死亡者心跳完全靜止沒有波動,
在監視器成一條直線之狀態才是『心跳停止』。
VT,VF和心跳停止三者,心臟是處於三種完全不同的狀態。
二 、高雄醫學大學心臟血管內科 朱志生 主治醫師 賴文德 主任(91年9月)寫的文章,
提到:心臟猝死『最常見的機轉就是早期由心室頻脈演變成心室顫動,
接著變成心臟無收縮狀態』。
請特別注意,張振聲被送達台大醫院雖然已經超過30分鐘,
但是張振聲的心臟還是處於心室頻脈VT階段,可見張振聲倒下時,
一定是很不舒服而已,也一定是過一段時間之後才昏迷的!!!
而且昏迷之後也一定是處於VT狀態或比VT狀態還要好的情況,
絕非倒下時就心跳停止或呈VF狀態。
三、由於鑑定報告(參看附件)把張振聲心臟狀態是心室頻脈(VT),
誤看成是心室顫動(VF),
因為病症已搞錯了,因此鑑定報告的結果當然是不對的。
更何況我告的是從張振聲倒下一直到送達醫院這之間的延誤,
法院只送張振聲在台大醫院就醫的病例是無法做出是否延誤之判定的。
四、張振聲會變成現狀的植物人(缺氧性腦病變),不單單是在球場停留太久所造成,
還跟不送就在對面的三總電擊,
卻送到四公里外(台北繁華地段又有抗爭)台大醫院的嚴重延誤電擊時間有絕對關係。
請參看下面的地圖:
http://jschang.myweb.hinet.net/1.jpg
因為作CPR極容易不確實,這樣會造成腦細胞持續死亡,
致使CPR作越久大腦細胞死亡越多,
因此必須送達就近的醫院趕快做電擊才是正確的作法。
2000年的當時,三總也是台灣大學的責任醫院,而且就在對面,
因此校醫將張振聲送到台大醫院是錯誤的決定,
也是造成張振聲成為現狀植物人的主因之一。
五、請您參看下面的圖表:
http://jschang.myweb.hinet.net/hinettable.htm
台大校方說:台大校內的救護車於14:52到達張鎮生倒下的籃球場現場,
14:59分載張振聲離開球場(北市消救護員也在車內),15:07抵達台大醫院急診處。
可是 2000/3/21當日出勤到張振聲昏倒現場的救護車救護員出勤表,
記錄:『119中心14:55接到報案電話,14:56救護車出動,15:00到達現場,
15:01察看張振聲無呼吸無脈搏,15:08再察看張振聲,無呼吸無脈搏,
15:10救護員隨台大救護車離開現場,15:15載張振聲的救護車到達台大醫院。』。
救護車和救護人員14:52到達,竟然15:10才載張鎮生離開現場!
在沒有電擊器的情況下,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竟然又讓張振聲在現場地上躺了18分鐘!
由於台大醫院也是台灣大學的一個單位,人員都很熟,我認為各時間點是他們串通造假。
六、我追告侯月華跟追告校醫蕭秋勇等多人是在同一份狀子裡,
亦即追告侯月華跟追告校醫蕭秋勇等多人是同一時間,
為何檢察官只願意把侯月華列為被告,只願意繼續調查侯月華,
而不願針對校醫蕭秋勇等多人進行調查,
卻硬要判定我告蕭秋勇等人已超過六個月告訴期?
他們跟侯月華一樣都是張振聲延誤案相關人員,不是嗎?
附件三:
醫學鑑定報告
台灣急診醫學會 函
受文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主旨:覆 貴院北院錦民戊九十一重國字第三號函,請詳見說明段!
說明:
(一) 依原告在台大醫院急診病歷顯示猝死原因乃發生室顫,
這是成年人非外傷性心跳突然停止最常見的原因。
室顫的唯一治療是電擊去顫,由心跳停止到接受電擊去顫的時間長短,
是決定存活的最重要因素。
愈早去顫,成功機率越高。
國外文獻報告,在室顫的發生的一分鐘內去顫,存活率可達90﹪;
在五分鐘時去顫存活率下降至50﹪;
七分鐘時再降至30﹪;
在九至十一分鐘時降至12﹪,
而十二分鐘以後,才施予電擊去顫,則僅2-5﹪存活率。
在無電擊去顫器可用時,心肺復甦術是最基本不可或缺的急救動作,
可以延長室顫的時間,才有接受電擊整復的機會,
但心肺復甦術並不能將室顫整復成竇性節律。
若無實施心肺復甦術,室顫在數分鐘內即成心室靜止。
心肺復甦術僅能產生少於1/4的正常心輸出量。
術後復原的程度,端賴能否持續維持腦部最基本的氧氣需求,
否則極易存留腦損傷的後遺症。
(二) 標準急救程序應為早期認知危險發作→
緊急求救,啟動緊急醫療,通知119→
立即施行心肺復甦術→早期電擊去顫→
早期給予後續高級心臟救命術。
…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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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首歌好嗎?
http://0rz.net/031EQ
這是張振聲的網站
http://www.taconet.com.tw/jscha/
這是張振聲的照片
http://www.wretch.cc/album/cpraed95
這是張振聲的日常生活影片:
http://www.tatc-tv.com.tw/photo/pindex.asp?user=myson4u&pname=161
http://www.tatc-tv.com.tw/photo/pindex.asp?user=helphim&pname=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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