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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 引述《jeromec (EviLivE of TKU)》之銘言: : : 高院理由 ”即使319自導自演” 未脅迫投票 聯合新聞網 2004 / 11 / 05 (星期五) : : http://tw.news.yahoo.com/041105/15/14q2s.html : : 先給你一個”高院已經認定自導自演”的”推論”? : : 嘖! : 少再那裡胡說八道 : 「合議庭也認為,即使連宋提出的民間版試射鑑定報告,也未否定陳呂所受的傷可能 : 是槍傷。」 : 「連宋無法就相關疑點舉證,讓合議庭相信槍擊是自導自演。」 : 哪裡有「先給你一個”高院已經認定自導自演”的”推論”?」 : 哪裡? : 哪裡? : 哪裡?說啊! : 我覺得你才是中國人 : 倒是這句話請參考一下 : 「合議庭並說,即使槍擊事件是自導自演,也未達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 : 段,改變選民投票及候選人選舉活動自由意志的地步,與當選無效之訴的 : 法律要件不符。」 : 也就是說:就算我使用詐騙的手段 : 只要你還有自由意志 : 我就不算違法 ^^^^^^^^^^^^ 嚴格講起來應該說,不該當這一條。至於有沒有「違法」,這個判決並沒有說 ,沒有說的理由,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干我們這個選舉訴訟合議庭屁事!」 這樣了解了嗎? : 嘟嘟嘟嘟嘟~~~~~~~~ : 黑函的號角已經響起 : 各位親愛的立委候選人們 : 台灣高等法院明確宣判:只要不剝奪投票者的自由意志,詐騙不能構成當選無效 : 這實在是台灣司法史上嶄新的一頁 : 這也證明了政黨的確有輪替 : 法院從國民黨開的變成民進黨開的 : 原來兩大黨都一樣 : YA~~~~~~~ 又錯。這不是台灣司法史的嶄新一頁,這樣的事情已經維持很久很久了。在那裡「 嘟嘟~」、「YA~」之前請先冷靜下來想想看為什麼104條第二款不把「詐騙」這 個要件放進去。開選舉空頭支票算不算詐騙?開了就該當當選無效嗎? 這一款當選無效的構成要件之所以要限縮在強暴脅迫,理由就是,這是涉及人民參 政權的大事。只要人民的自由意志沒有遭到強制,都不可以由其他機關隨意去把有 效的投票或選舉結果宣告為無效。 只把選舉結果當作是個人或某個黨的勝利或失敗的蠢蛋當然不會去想到,任何一個 有效票無效票的認定,都可能是一個人的基本人權遭到不合理的剝奪;至於當選結 果的有效無效,涉及到的參政權數目則成千上萬。 總統票投入公投票匭的爭議就是如此。包括民進黨本身也因為政治考量而不堅持投 入公投票匭的總統選票應為有效的正確主張。只能說,台灣的政客沒有人真正重視 人民的基本權。再次強調,投票結果甚或任何一票都是很神聖的;在沒有很極端的 違法情形下,任何政府機關或任何勢力都沒有資格宣告它無效。凱瑞的敗選聲明裡 面有一句話就是在說這個道理。 但是依照選罷法,也不是說所有的「詐騙」行為都不會使當選無效。依104條的第三 款,如果當選人犯了刑法第146條(行使詐術使得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的規定就被 判選舉無效。這正是把所謂的「詐騙」行為限縮在一個嚴格的範圍(刑法法規的構成 要件)裡面,以免妨害到民主選舉的順利進行。 : 只是這一條: : 第八十一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怎麼都沒有人理會了? : 算了,管他! : 既然高院都說可以了,還用擔心嗎? : 一定是我弄錯了,因為我沒有學法律 : 你看,詐欺原來不能夠成當選無效,是符合選罷法的 : 可見我對於法律多麼無知啊,不是嗎? 是啊,你對法律確實無知。第一,條號是錯的;這應該是第九十條。第二,這跟當 選無效有啥關係?這是刑法條文,而且當選無效之訴的規定裡面也完全沒有提到這 一條。沒有規定的理由我在上面已經說過了,不過這裡再提供一個類比。立委有言 論免責權,所以使得包括馮定國、周錫瑋、劉文雄等立法委員可以在立法院裡面隨 便亂放話污蔑別人,卻又不會被抓起來關。我看到這種情形真的超不爽,可是我不 會認為就應該廢除言論免責權的規定。因為立委代表的是民意,所以他們的表決行 為或在議事時的言論會受到特別的保障。換言之,被保障的不是立委本身,而是他 所代表的民意。 另外,提到這一條,我想最有可能犯的人應該是親民黨立委跟陳文茜吧。如同你所 說的,還真的都沒人理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3.137
delink:沒錯,DPP不堅持投錯票匣仍為有效這件事, 140.112.151.241 11/05
delink:令人很不爽。 140.112.151.241 11/05
※ 編輯: ghq 來自: 221.169.3.137 (11/05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