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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gt.gov.tw/chinese/ncc/organic-law/ncc-organic-law-920908.htm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中三人至四人之任期為三年。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得不再補提人選。 ========================= 大家別再弄錯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0.14
simonrocker:行政院提名 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阿 09/27 23:13
simonrocker:會不會是你弄錯了阿 09/27 23:14
TERRIST:沒有國會同意啦..請看條文原文 09/27 23:14
TERRIST:網頁裡面有條文原文和立法理由,請參照 09/27 23:14
wei1108:這是舊版的啊 新版的日期可是 94.03.23 09/27 23:14
TERRIST:有新版的嗎?..麻煩PO下? 09/27 23:18
wei1108:行政院所提的可不是你PO的這個版本 09/27 23:19
wei1108:麻煩你看清楚日期 09/27 23:19
wei1108:舊版的日期是 92.09.08 新的是94.03.23 差了一年多 09/27 23:20
wei1108:行政院於此次提出的法案網址如下 倒數第四個即是 09/27 23:22
TERRIST:收到..wei1108是正確的..感恩 09/28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