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IST (哈士奇)
看板KMT
標題Re: [討論] 藍軍版海峽二岸和平促進法草案
時間Fri Sep 30 17:42:59 2005
※ 引述《TERRIST (哈士奇)》之銘言:
: 只列舉部分爭議條文,非常感謝扁版前版主W前輩費神尋找
: 僅此致12萬分謝意啦..<(-.-)>
: 第一條:立法目的
: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峽兩岸和平,
: 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臺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 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二條:本會設置依據及任務
: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
: 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 三、簽訂「大陸臺商保障協議」;
: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 五、「臺灣農業登陸,大陸旅客抵臺」;
: 六、簽訂大陸臺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 七、建立「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
: 第三條:本會之組成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團)依政黨
: (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認同中華民國憲法之公正人
: 士組成,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於本法生效日起五日內認命之。
: 本會得以決議授權委員分別處理前條及兩岸談判與協商相關事務。
: 第四條:召集人與集會、議決方式
: 本會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
: 連任。
: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得作成議決。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
: 人代理其職務。
: 第五條:和平代表團之產生
: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 第六條:決議生效程序
本會為推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第三條第二項外,
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第七條;議決之效力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力,各機關或
公務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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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前面沒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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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哩咧~~就連我都不得不說一聲
見鬼了!!!
誰搞出來的東西呀
難怪綠軍要抗爭.
這種東西通過,咱們隨時可能因為某位黑道立委和過氣老演員
去跟大陸談判
憑他們的政治腦袋怎可能玩的過中共的老狐狸
於是就成為中共的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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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0.14
→ TERRIST:姑且不說他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部份,小弟合理懷疑 09/30 17:44
→ TERRIST:提出這東西的黨派,是不是跟中共...... 09/30 17:45
推 amovie:由立法目的首十幾字 樓上的考量很合理 09/30 17:58
推 TERRIST:我只想說,國民黨請別和親民黨攪和.這東西.. 09/30 18:05
→ TERRIST:恐怕只有深紅的會接受 09/30 18:06
推 drea:怎麼沒有:中國得幫助台灣加入聯合國呢?? 09/30 19:04
→ drea:還有: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這是經過中國同意 09/30 19:06
→ drea:嗎? 09/30 19:07
推 shermanmt:您說的是。連「四不一沒有」「九二共識」都可以入法條.. 09/30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