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全文阿..po上來大家欣賞一下...
我試試看.就我各人看到這段之後的感覺...
※ 引述《TERRIST (哈士奇)》之銘言:
: 第一條:立法目的
: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峽兩岸和平,
: 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臺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 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以上可以翻譯成..blabla...意義不大..
: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二條:本會設置依據及任務
: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
: 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這點是早該做的..不是該不該..問題在怎麼做吧??
: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 三、簽訂「大陸臺商保障協議」;
: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 五、「臺灣農業登陸,大陸旅客抵臺」;
這幾點倒是很讚...唯一的缺點是會增加大陸對台灣的磁吸效應..
與大陸簽訂FTA..不如加入東協組織.還來的有用..
: 六、簽訂大陸臺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這點我不懂事要談啥..來各專業的教教我吧.
: 七、建立「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順便連反詐騙一起弄進去吧...兩岸的金融..
不過這樣一管..台灣的稅收可以增加不少吧..^^
: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這點...還是給專業的說吧......
: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很想問..這兩點要成立.有啥前提嗎??
: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
這句話無敵阿..無限上綱中...
: 第三條:本會之組成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團)依政黨
: (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認同中華民國憲法之公正人
: 士組成,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於本法生效日起五日內認命之。
怪.老K都沒想到.哪天真的不是多數者的時候怎辦..
就跟當年搞憲法..都沒想到萬一哪天自家人不是總統怎辦..
多來點制衡的機制吧..
: 本會得以決議授權委員分別處理前條及兩岸談判與協商相關事務。
: 第四條:召集人與集會、議決方式
: 本會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
: 連任。
: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得作成議決。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
: 人代理其職務。
: 第五條:和平代表團之產生
: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 第六條:決議生效程序
: 本會為推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第三條第二項外,
: 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 兩岸和平協議
: 第七條;議決之效力
: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力,各機關或
: 公務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 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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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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