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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wwu (Edward)》之銘言: : 求處死刑 = 執行 : 判決死刑 = 檢察官的事情 : 第三行 : 你繼續搞笑,自然有人會回你 台灣的犯罪處理程序是這樣的. 假定嫌犯 = 犯罪人(若法院判決嫌犯 =\= 犯罪人則回2.) 1. 犯罪人造成犯罪之事實. 2. 警察單位緝捕犯罪人, 並依違反法律事項移送檢察官. 3. 檢察官審理偵查犯罪之求處刑度, 並移交法院審決. 4. 法院審理案件, 並加以判決. 5. 執行判決之結果, 或兩造其中之一上訴(回到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24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