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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romec (連爺爺 您..就別回來啦!)》之銘言: : ※ 引述《cccha ( )》之銘言: : : 問題是那裡有這個法令法律? : : 姚文智滿口胡說 : : 還掰出什麼實質虛質違法 : 實質違反"廣電法#10". : : 這樣胡周亂說可以過關的話 : : 那台灣還要法律 還要律師幹麻 : : 一個姚文智就行啦 說了就算 : : 直接跳過審議會 完完全全違法 : 審議會? : 什麼審議會! : 新聞局只有一個"評議委員會", 負責 "衛星電視換照審議". : 今天問題重點出在於 "評議委員會" 當初為何八月 : 允許t台在股權結構百分之百為中國香港的資金下,讓t台可以取得執照? : 最該打的,就是這個審議會, : 今日有缺腦媒體胡亂抓了審議會作為正義的論述, : 結果就有缺腦者認為 "新聞局為行政機關執法, 不該跳過審議會"? 這不是缺腦,而是程序正義的問題 在法制的國家,就算路邊現場抓到強姦犯 也只能把他送警察局 不能自己動私刑痛打他一頓還是自己把他關起來 即使私刑的「刑度」完全和法律所訂定的相同都不可以 只有法官才能給犯罪者判刑 就是這個道理 : "實質違法"是個爛說法, : 應該說的是 "違反了哪一條法令,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法或廣電法的哪一條" : 新聞局為衛星電視主管機關, 提出的罰為行政罰, 問題是新聞局很明顯的對法令進行擴張解釋 對於法令的解釋,不論是歷史解釋、移植比較、立法緣由....甚麼都好 都要注意「文意優先」 廣電法規定是「直接」持股不可以超過50% 那麼TVBS就是合法 況且我對姚文智所說「立法意旨」的說法也不認同 當初一開始並沒有外資持股限制 只是後來有人害怕會讓外國人掌控本國媒體等等 所以才在折衝之下產生了直接持股的怪規定 假如廣電法是規定「外國人持有股份不得....」 那姚文智的說法還有合理的可能 還是聽不懂? 再舉個例子 假如有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然號那個外國人自己獨立100%持股開衛星廣播電視台 裡面報的全部都是美國價值,美國新聞 新聞局也不可以依照廣電法第十條處分那個電視台 雖然那個電視台明明裡面播的都是外國觀點 持股者也是100%的外國血統 可是就法律而言 他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就是不能罰 對於法律的解釋 在文意如此明確的情況下 不能隨便自己以隨便使用「立法意旨」來做事情 否則十個人恐怕有十個不同版本的立法意旨 這樣國家怎麼運作? 講難聽點 今天我看某些人很不高興 我也可以拿刀子去砍人 然後說 : 「根據立法意旨,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我幹掉這些人是維護社會秩序」 還是 「根據某某法律的立法意旨,某法律是為了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所以我搶劫合法」 這樣成立嗎? : t台如果不服, 可以提出行政訴願, 進一步提出行政訴訟, : 讓行政法院來判定新聞局違法. : : 真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8.78 ※ 編輯: d8888 來自: 203.203.8.78 (11/09 16:29)
geesegeese:非常好的訴願理由狀,記得寄給TVBS啊.加油嚕 ^^b 11/09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