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eesegeese:非常好的訴願理由狀,記得寄給TVBS啊.加油嚕 ^^b 11/09 22:54
※ 引述《jeromec (連爺爺 您..就別回來啦!)》之銘言:
: ※ 引述《cccha ( )》之銘言:
: : 問題是那裡有這個法令法律?
: : 姚文智滿口胡說
: : 還掰出什麼實質虛質違法
: 實質違反"廣電法#10".
: : 這樣胡周亂說可以過關的話
: : 那台灣還要法律 還要律師幹麻
: : 一個姚文智就行啦 說了就算
: : 直接跳過審議會 完完全全違法
: 審議會?
: 什麼審議會!
: 新聞局只有一個"評議委員會", 負責 "衛星電視換照審議".
: 今天問題重點出在於 "評議委員會" 當初為何八月
: 允許t台在股權結構百分之百為中國香港的資金下,讓t台可以取得執照?
: 最該打的,就是這個審議會,
: 今日有缺腦媒體胡亂抓了審議會作為正義的論述,
: 結果就有缺腦者認為 "新聞局為行政機關執法, 不該跳過審議會"?
這不是缺腦,而是程序正義的問題
在法制的國家,就算路邊現場抓到強姦犯
也只能把他送警察局
不能自己動私刑痛打他一頓還是自己把他關起來
即使私刑的「刑度」完全和法律所訂定的相同都不可以
只有法官才能給犯罪者判刑
就是這個道理
: "實質違法"是個爛說法,
: 應該說的是 "違反了哪一條法令,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法或廣電法的哪一條"
: 新聞局為衛星電視主管機關, 提出的罰為行政罰,
問題是新聞局很明顯的對法令進行擴張解釋
對於法令的解釋,不論是歷史解釋、移植比較、立法緣由....甚麼都好
都要注意「文意優先」
廣電法規定是「直接」持股不可以超過50%
那麼TVBS就是合法
況且我對姚文智所說「立法意旨」的說法也不認同
當初一開始並沒有外資持股限制
只是後來有人害怕會讓外國人掌控本國媒體等等
所以才在折衝之下產生了直接持股的怪規定
假如廣電法是規定「外國人持有股份不得....」
那姚文智的說法還有合理的可能
還是聽不懂?
再舉個例子
假如有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然號那個外國人自己獨立100%持股開衛星廣播電視台
裡面報的全部都是美國價值,美國新聞
新聞局也不可以依照廣電法第十條處分那個電視台
雖然那個電視台明明裡面播的都是外國觀點
持股者也是100%的外國血統
可是就法律而言
他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就是不能罰
對於法律的解釋
在文意如此明確的情況下
不能隨便自己以隨便使用「立法意旨」來做事情
否則十個人恐怕有十個不同版本的立法意旨
這樣國家怎麼運作?
講難聽點
今天我看某些人很不高興
我也可以拿刀子去砍人
然後說 :
「根據立法意旨,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我幹掉這些人是維護社會秩序」
還是
「根據某某法律的立法意旨,某法律是為了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所以我搶劫合法」
這樣成立嗎?
: t台如果不服, 可以提出行政訴願, 進一步提出行政訴訟,
: 讓行政法院來判定新聞局違法.
: : 真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8.78
※ 編輯: d8888 來自: 203.203.8.78 (11/09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