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sdl ()》之銘言:
: 如果按照目前泛藍朋友看來的:不違法
: 好吧,
: 那現在共產黨的資金
: 投入香港後,然後請香港請人在台灣成立人頭公司
: 投入51%的資金。
: 香港的本公司,在投入49%後。
: 這樣也就變成了本國公司,本國資本
: 不違法
的確是不違法.
他的確依照法律在台成立公司,
且外資小於二分之一.
你要說他鑽法律漏洞也沒錯,
但那是立法不夠嚴謹的問題.
重申一次,依"現行"法律,T台沒有違法.
: 此門一開,那看來中國資金就大量進來吧...
若不希望如此,應該做的是修法,計較啥港資外資中資,
反正現在的法律就是人家來設個人頭公司,
就可以叫做台資了.
其實社會上鑽漏洞的事情又何只這一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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