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ken000 (累到暴...補到暴~)》之銘言:
: 你講的話只有第一句對一半
: "法律不溯及既往係指無法追回的84年採記的部分..."
: 84年之前採計的什麼?
: 不是指84年之前已經退休的人領的「錢」
: 也不是指擁有84年之前年資所計算出來的「錢」
: 而是指
: 『不可溯及84年之前採計18%的年資』
: 因為當初政府保障的是
: 每多一年年資 18%的額度就多一年的量
: 所以他若要改
: 第一他可以改成84年之後的年資改以10%計算
: 但是84年之前18%的年資要保障 不可溯及
: 第二他可以改成84年之後的年資不再擁有18%的優惠存款
: 但是84年之前的18%年資要保障 還是不可以溯及
: 若他改成84年之前的18%改成10%
: 這就叫做政府當初與人民訂的合約不符合
今天我早就說得很明白 我最後一次回應
希望妳能徹底瞭解 不然我也不需回應
84年前採記得18%年資,到84年後改制
今天84年以前退休的人沒爭議
84年後新進的也沒爭議
主要爭議在84年前進入 84年後退休者
今天行政命令規範至84年保障年資18%
但現行新發的退休金,你在採繼年資時
變成一種怪現象就是一些人退休金>本俸
所以政府才會檢討未來的退休金問題時
變成新發退休金採計18%時,要將全部採計至85%以上的水準
更是無涉及違約或是背信於18%
而是減少的部分,你也可以說是大幅降低84年後的退休金
將比例以替代率方式降低
如果今天政府要背信違約,可直接刪減84年前年資採計的18%後
然後再檢討84年後的部分。或許減少的金額一樣,但這就是片面的違約
但以替代金方式下降,年資採計就算成大幅降低84年後的部分
你所說的背信違約根本不成立~
: 這樣你了解了嗎?
: 希望這樣對於你的法理認知有幫助
: 我知道你很有想法
說時在,我無意叫你去什麼認知法理
可惜閣下為了批評而故意忽略84年後的部分
: 但是真的要弄清楚再說
: 這些都應該是要跟人討論之前做好的功課
吃豆腐的語句 我想就可以免了..能回閣下文章
算是在下有耐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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