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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lonlong (葫蘆提醉一回) 站內: a-bian 標題: 部落格發言如可受公評且無涉私德 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時間: Wed Nov 23 00:47:37 2005 2005.11.22  中國時報 部落格發言如可受公評且無涉私德 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中央社  選情異常激烈的縣市長選舉,最近由於網路最新流行「部落格」言論, 引發各界討論言論自由問題。其實,從警方實務上偵辦網路誹謗案件觀察,部 落格本身提供不同發言平台,網友轉載媒體報導內容,且無涉私德,為可受公 評之事,基本上都在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  對於「網路誹謗」最常見案例,常有一些遇到醫療糾紛的病家在投訴無 門後,選擇以電子郵件方式散佈消息以進行控訴;網路三不五時流傳「某某醫 院草菅人命……」等郵件。通常網友在接獲此類消息後,會基於同情心再將這 些信件轉寄流傳。不過這些轉寄醫療糾紛控訴的網友已涉誹謗罪嫌。  專責網路犯罪防制的刑事警察局偵九隊解釋,這是因為醫療糾紛不同於 一般消費糾紛,家屬或受害者因心理不平四處投訴乃人之常情。雖然醫療衛生 屬公共議題,但醫療過程複雜,且不一定有絕對對錯,在事關當事人的名譽, 甚至人命關天,有時可能涉及當事人情緒,或可能連當事人都不一定說得清楚 的情形,何況是不相干的第三者。  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表達自己的看法,包 括 BBS站、討論區、家族留言版、網路聊天室、部落格等都提供網友高度互動 。尤其「三合一」選戰激烈,經常可以看到立場鮮明的網友打起筆戰,除了激 烈的言論,更不乏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誹謗他人,或「道聽塗說」傳播子虛 烏有的事情。  依刑法對「誹謗」罪行的認定,是指意圖散佈於眾,指謫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者可成立誹謗罪,除非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才能免除刑罰。  再者,相對近期備受各界關注的「非常光碟」內容只對政治人物做單方 面的陳述,刑事局表示,「部落格」已提供不同意見網友一個開放的發言平台 與連結,或只是網友轉載媒體報導內容,進而對政治人物言行加以臧否,過程 並不涉強迫性、排他性。  因此部落格的網友雖是匿名,但在無涉私德,為可受公評之事,並不構 成「主動散佈」等誹謗案要件,與一般所謂的選舉「黑函」,有相當程度的差 別,因此部落格原則上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  專責網路電腦犯罪防制的偵九隊指出,就刑事偵查來看,追查上網來源 使用者的ID帳號、IP位址並不困難,而民主社會雖然人人有言論自由,但相對 網路誹謗、妨害名譽等案件層出不窮,民眾在網路上享受言論自由同時,也應 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一時意氣用事不慎觸法。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101+112005112201940,00.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31.71
arlubor:難得中國時報寫出點能看的東西 219.68.97.128 11/23 00:54
arlubor:或者該說連中時都看不下去被下咒的瑋哥了 219.68.97.128 11/23 00:54
jimmyduh:但是記得要附三行以上的感想 59.104.230.48 11/23 00:55
seiku:這篇對誹謗罪構成要件的解說還是不及格啊 61.228.84.72 11/23 01:01
lonlong:這是中央社記者寫的啊..中時不過照刊 XD 61.229.231.71 11/23 01:01
seiku:沒有辨別的能力,兩個都還是不及格啊 :p 61.228.84.72 11/23 01:04
lunarblue:借轉... 61.229.5.66 11/23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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