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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sgod (火星‧神)》之銘言: 以上恕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 (罰則 (九) -誹謗)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請問一下 這次臺北縣長選舉會有幾個當選人 是不是每一個候選人最後都當選 如果不是每個候選人都當選 那必定有人當選跟不當選 也就是說 候選人的競選活動一定是意圖讓自己當選與讓競爭對手候選人不當選 所以你圈選的根本就不是該法條唯一的重點 一行為是否具有刑法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要看客觀的不法構成要件與主觀的不法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該當性 以你所舉的條文來說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主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佈...足生損害....者 2.行為客體:這個社會國家的選舉制度的公正性(應該是這個吧?)以及本可當選的候選人 3.行 為:以...散佈或傳播不實之事 4.行為結果: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而不當選之候選人) 5.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因為該行為而造成行為結果發生 如無該行為則行為結果確定不發生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1.構成要件故意:對於客觀構成犯罪事實的認知與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意欲 2.特別之主觀不法要素: 不法意圖:指行為人出於特定之犯罪目的而努力謀求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 或希求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結果之發生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 心態(抄錄自林山田 刑法通論) 所以依照選舉罷免法該條文 必須每一個要件都成立該當性 才是一件刑事違法行為 只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就違法的話 那在臺灣有哪個候選人不違反這條法律規定? :假如今天這些抹黑的的確確屬實的話 :那為何不在選舉前便提出來,甚至於去法院控告也行 :只因為沒有證據,所以選擇在選舉前利用黨工散佈這些消息 :今天之所以不對(誰不對我就不知道了) :便是因為在選舉之前違反選罷法第92條 :假如今天這個布落格版主只是一介平民的話 :周錫瑋當然拿他沒輒 :可是今天他使用羅文嘉競選總部的固定IP :所以"很有可能是"所謂羅請的「支薪黨工」 :那是否有可能是羅陣營的選舉手段呢? :有這麼一個明確的目標,不去按鈴控告不是太可惜了,您說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2.63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219.71.202.63 (11/24 10:33)
marsgod:嗯嗯 受益良多 11/24 10:39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219.71.202.63 (11/24 10:40)
wkwtb:你看書只看封面、看文章只看第一句? 11/24 11:05
wkwtb:推回來,我看文章沒看清楚,以為是你的 .. sorry~~ 11/24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