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teome (小風)
看板KMT
標題[轉錄]永洲案感想
時間Thu Nov 24 11:29:59 2005
※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chouhen (臨江仙) 看板: a-bian
標題: 永洲案判決評釋
時間: Thu Nov 24 01:15:39 2005
永洲看來撲朔迷離,小弟不才,來分析一下這個事件始末:
一、相關資料:
(一)判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5/today-p6.htm。(第一審判決,字
號:臺北地方法院重訴字第2號判決)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第二審判決,字號:高等法院91
年度重上字第235號)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3016399.shtml。(這是篇新聞,內容摘要:以下皆
為周錫瑋於11月19日所言:
1.經過地院、高院審查,台灣中小企銀為了盡快收回債款,將債權轉給韓國一家公司,
這家公司與他商談後,達成和解,以兩百萬元解除他的連帶責任。
2.周錫瑋指出,他已付出金錢代價,台灣中小企銀撤回起訴,最高法院基於銀行撤回告訴
,因此宣告高等法院判決無效,該案已經和解,但對手拿地院、高院判決內容打擊他,誣
指借一千兩百萬才還兩百萬元,這樣做有公理嗎?)
二、整理相關事實如下:
91.05.02:第一審判決,周錫瑋敗訴。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92.01.23:高等法院駁回周錫瑋上訴,周又提起第三審上訴。
92.03.05:中小企銀撤回起訴。
三、周錫瑋網站說法錯誤之處:參閱
http://www.weigo.org/01-12.asp?did=139
(一)最高法院以92台民兩字第1825號函,核准和解結案
這個函令人誤會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蓋只有訴訟上和解才有終結程序之效力,訴訟外和
解則否,所以周錫瑋網站上這句話,只有兩種解讀可能:
一、故意放煙霧彈,實際上根本沒有與中小企銀達成訴訟上和解(而是另與某韓國公司在
訴訟外和解),只是話在表面上要說的好像是中小企銀自己和他達成和解。
二、周錫瑋不懂法律,所以把訴之撤回後最高法院通知兩造的東西又拿出來,把它當成
與和解同一件事。這就是本人之前在質疑wzw的東西,想不到wzw沒有去看周錫瑋的網站
,就批評別人J大在抹黑,又批評什麼不懂實務,事實上,J大說的沒錯,周錫瑋的網站
上就是寫「核准和解結案」,這與「和解有終結訴訟程序之效力」等於是同義字,看來
周錫瑋的網站上錯誤百出,wzw也別急著跳進來澄清自己「不是黨工」,我們沒這個意思
,只是在質疑周錫瑋的誠信而已。不過你沒有去看J大提供的連結,這點似乎有點不對。
縱然你有證據,也請搞清楚別人針對(周錫瑋網站上的說明與誠信)什麼在說話,更何況
你有證據也只是你的宣稱而已,到現在版眾沒人看過。
「到底是怎麼結案的?訴訟上和解(網站上)?中小企銀撤回起訴?都說不清楚,看來
周錫瑋真的要去求神拜佛了。
四、我真正想說的是什麼?我為何懷疑這有特權施壓?
先講結論:關鍵在「中小企銀撤回起訴」的行為,背後充滿玄機,可以合理令人懷疑中小
企銀受到了「不正常的壓力」,理由如下:
(一)中小企銀撤回起訴之動作,在法律上無異拋棄債權:
依民事訴訟法263條第二項、249條第一項第七款,如果中小企銀日後要追償,由於已不可
能再循訴訟途徑請求,受讓的資產公司(稱為A公司)也一樣繼受了這個瑕疵,換言之,
「中小企銀與A公司,都等於在撤回起訴後,喪失了透過訴訟途徑請求周錫瑋還錢的權利
。也就是,縱然他們對周錫瑋在民法上有千萬元以上的債權,但周錫瑋說「不還」,他們
也無法耐周何」
一定會有論者主張,這種不良債權的催收就是這種「打個幾折」的模式,但請留意:
1.「不良債權」指債務人清償能力不足清償大部或全部之債權,周錫瑋的清償能力真的有
所不足?讓我們看看周錫瑋的經歷:
台灣省第十屆省議員(任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第四屆立委任期. (88 年2 月. 至91 年1月)
第五屆立委任期. (91 年2 月. 至94 年1月)
想請問的是,身為省議員、立委,他的清償能力真的有所不足?還不論他當選後基於得票
的補助款約190多萬元(新聞:
http://www.epochtimes.com.tw/bt/5/11/15/n1121100.htm
)。再請問,基於強制執行法115-1條「對薪資等繼續性給付債權之執行」,實務上多從
薪水扣款加以執行,許多立委也都有相同的待遇,為何周錫瑋可以獨獨免除?
(新聞:
http://w3.ttnn.com/cna/news.cfm/051118/33:余政道說,根據地方法院、最
高法院判決書,周錫瑋是永洲的背書保證人,已成逾放,可以扣他薪水,台企銀為何不
執行。立法院許多立委的薪水都被扣三分之一,為什麼不去扣周錫瑋的薪水)
2.我想一定有人會說,周錫瑋有能力跟中小企銀達成和解,反正最後都「和解」了嘛~中
小企銀是權利人都不主張什麼了,能達成和解,表示周錫瑋有誠意還錢,你情我願有何不
可?
但這個說法有以下幾個錯誤:
2.1請注意:中小企銀已經獲得第二審勝訴判決了,他不撤回的話,日後可以根據這個判
決直接強制執行。跟銀行打過交道的就知道,他們根本就是吸血鬼,有什麼武器一定通通
在第一時間就丟出來,我實在想不透
「為何花了這麼多的勞力、時間與費用,都已經打到第二審,還勝訴了,卻撤回起訴?這
不是自廢武功,自斷經脈嗎?」
2.2周錫瑋有和解誠意?錯!
如果周錫瑋真有和解誠意,民事訴訟法允許中小企銀與周錫瑋能成立訴訟上和解,那大可
直接與周錫瑋成立訴訟上和解就可以了,
「何必再拐一個彎?把債權讓與給A公司後,再由A公司與周錫瑋達成訴訟外和解?」
理由是,「訴訟上和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而且重點是,如果「訴訟上和解有
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而中小企銀若有被脅迫的情事(
也就是:被脅迫和解),得依民訴法380條第三項準用同法500條第二項,在訴訟上和解成
立後五年內,中小企銀都可以依照民訴法380條第二項請求繼續審判(程序則準用再審程
序)
((關於「受脅迫而為和解之意思表示」,得據為民訴法380條第二項繼續審判之事由,參
閱駱永家,「既判力之研究」,頁183)。)
換句話說,如果周錫瑋施壓中小企銀和解,在和解成立後五年內,中小企銀隨時可以請求
法院繼續審判(主張先前和解有受脅迫之情事而應撤銷),這樣會讓周錫瑋在五年內「寢
食難安」
所以,周錫瑋迴避訴訟上和解,反而要中小企銀轉讓債權給A公司,然後再與A公司訂定
訴訟外和解,這樣就沒有以上「寢食難安」的情況發生了。
這在實務上常見,我寫到這裡實在是不知道到底誰不懂實務了。
3.結論:縱上所述,小弟作個小結:
基於以下幾點因素,可以合理懷疑周錫瑋施壓中小企銀,以致於達到「借千萬,還二百」
的無敵境界:
一、周錫瑋本人的清償能力,基於其經歷第十屆省議員,第四、五、六屆立法委員,並無
認為其為「不良債權」之可能,反而應該認為他是「信用殷實,償債能力雄厚」的當事人
。所以,用「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並打折取償」的方法,實有可疑。
二、中小企銀已經花了許多勞力、時間與費用獲得了二審的勝訴判決,居然撤回起訴,使
先前努力一夕東流,而且「放過周錫瑋這位殷實的債務人」,不符銀行平日作業風格。
三、如果周錫瑋真有誠意和解,直接與中小企銀達成訴訟上和解就可以了,何必要繞個大
彎,要中小企銀轉讓債權給A公司,然後與A達成訴訟外和解?我認為這是在規避和解有瑕
疵時得請求繼續審判的「麻煩」。
所以,小弟合理懷疑,周錫瑋真有施壓中小企銀的可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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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使 Orz
To 小天使: 這一段又可以拿來當簽名檔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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