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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zzaaazzz (zzz)》之銘言: : 簡單阿 : 去查一查律師公會 他是不是律師就好啦 : 總會有紀錄的啦!!! : 另外 : 以前的民事訴訟並非律師強制代理 : 一二審的訴訟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擔任 : 不用在那邊揣測 打通電話給律師公會 不就水落石出了?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 法 規 名 稱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公布日期】92/07/17【公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司法院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 184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第 3 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第 4 條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已到庭者,審判長應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   前項情形,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 第 5 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36.89
geesegeese:快開記者會...公布驚人發現 對選情絕對有「影響」 11/24 21:31
plasma:看第一篇有點搞笑 又來第二篇 我不得不懷疑你是反串 11/24 21:33
douge:板規 反串者? 11/24 21:34
zzzaaazzz:板主你可以M起來嗎....我快笑死了 11/24 21:34
plasma:反串者....無罪 Orz 11/24 21:34
douge:反串者嚴重影響到kmt 形象了 哈哈哈哈 11/24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