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opinn (按兵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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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驚人發現!]李坤源根本就不是永洲案中,台企銀뜠…
時間Thu Nov 24 21:30:36 2005
※ 引述《zzzaaazzz (zzz)》之銘言:
: 簡單阿
: 去查一查律師公會 他是不是律師就好啦
: 總會有紀錄的啦!!!
: 另外
: 以前的民事訴訟並非律師強制代理
: 一二審的訴訟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擔任
: 不用在那邊揣測 打通電話給律師公會 不就水落石出了?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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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名 稱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公布日期】92/07/17【公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司法院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 184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第 3 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第 4 條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已到庭者,審判長應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
前項情形,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
第 5 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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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236.89
→ geesegeese:快開記者會...公布驚人發現 對選情絕對有「影響」 11/24 21:31
推 plasma:看第一篇有點搞笑 又來第二篇 我不得不懷疑你是反串 11/24 21:33
→ douge:板規 反串者? 11/24 21:34
→ zzzaaazzz:板主你可以M起來嗎....我快笑死了 11/24 21:34
推 plasma:反串者....無罪 Orz 11/24 21:34
→ douge:反串者嚴重影響到kmt 形象了 哈哈哈哈 11/24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