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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就算是現在,也不是律師強制代理制。請參見民訴68條及其立法理由。 因為現實上是很多人沒錢請律師的。 其次,本案重點在於, 李坤源從頭到尾只是訴訟代理人, 在開庭時、撰狀時最有機會表達意見, 結果根據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 他現在在媒體上講的所有話, 通通沒有在判決裡面出現。 他是對保人這件事,他一個字也沒有講。 這不是很奇怪嗎? 有機會講卻不講, 過了幾年要選舉再講, 是否別有內情? 何況, 台灣中小企銀主張是對保人的,是曾俊升, 他還作偽證(要推說是記憶不清也可以...)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還有, 各位有聽說過電話對保的嗎? 而且打電話的對象, 並不是要負保證責任的保證人? 這些問題可都不是小問題! 那請問是否有版友可以教我, 台灣中小企銀出這些問題是怎麼回事? 最後,李坤源在判決上的身份並未標明是「律師」,有兩種可能: 第一,他本來就不是律師。 第二,他是,但沒有登錄,所以不能以律師身份執業。 我猜應該是前者, 因為登錄費對銀行來講九牛一毛, 但是自己的法務就是律師, 這點似乎有蠻大的心理作用。 雖然實際上訴訟代理人是否為律師, 並沒有想像中的重要... ※ 引述《JeffyLiaw (傑飛)》之銘言: : 九十二年以前,沒有強制律師代理制,所以原則上一到三審都不需要 : 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 九十二年民訴修法後,改為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一、二審依照民訴 : 六十八條,「表面上」似乎是「原則上律師代理」,而且司法院還煞 : 有其事地訂了個許可準則,不過實務上不太管那一套,只要當事人陳 : 明「願意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法院通常都會許可,所以一、二審 : 仍然不強制委任律師。 : 但重點是,周的案子在民國九十一年,民訴修法在民國九十二年,你 :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不覺得有點奇怪嗎? -- 喔喔喔~忘記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54.202
geesegeese:@@" 你真的事法律系的嗎? 代表人與代理人要分清楚 11/25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