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esegeese:@@" 你真的事法律系的嗎? 代表人與代理人要分清楚 11/25 19:41
是的。就算是現在,也不是律師強制代理制。請參見民訴68條及其立法理由。
因為現實上是很多人沒錢請律師的。
其次,本案重點在於,
李坤源從頭到尾只是訴訟代理人,
在開庭時、撰狀時最有機會表達意見,
結果根據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
他現在在媒體上講的所有話,
通通沒有在判決裡面出現。
他是對保人這件事,他一個字也沒有講。
這不是很奇怪嗎?
有機會講卻不講,
過了幾年要選舉再講,
是否別有內情?
何況,
台灣中小企銀主張是對保人的,是曾俊升,
他還作偽證(要推說是記憶不清也可以...)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還有,
各位有聽說過電話對保的嗎?
而且打電話的對象,
並不是要負保證責任的保證人?
這些問題可都不是小問題!
那請問是否有版友可以教我,
台灣中小企銀出這些問題是怎麼回事?
最後,李坤源在判決上的身份並未標明是「律師」,有兩種可能:
第一,他本來就不是律師。
第二,他是,但沒有登錄,所以不能以律師身份執業。
我猜應該是前者,
因為登錄費對銀行來講九牛一毛,
但是自己的法務就是律師,
這點似乎有蠻大的心理作用。
雖然實際上訴訟代理人是否為律師,
並沒有想像中的重要...
※ 引述《JeffyLiaw (傑飛)》之銘言:
: 九十二年以前,沒有強制律師代理制,所以原則上一到三審都不需要
: 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 九十二年民訴修法後,改為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一、二審依照民訴
: 六十八條,「表面上」似乎是「原則上律師代理」,而且司法院還煞
: 有其事地訂了個許可準則,不過實務上不太管那一套,只要當事人陳
: 明「願意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法院通常都會許可,所以一、二審
: 仍然不強制委任律師。
: 但重點是,周的案子在民國九十一年,民訴修法在民國九十二年,你
: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不覺得有點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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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忘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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