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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律師就要說嘛 連這個也要欺騙也要白賊? 又不是像陳水扁謝長廷高捷弊案中的十五個重大弊案 還要騙騙年老農夫工人 欺瞞一下自己貪污放權的胡作非為 果然是陳水扁的子弟兵 欺騙的功力不輸給主子呢 ※ 引述《Chopinn (按兵不動)》之銘言: : [驚人發現!]李坤源根本就不是永洲案中,台企銀當時與周錫瑋的對保人,而根本就是當 : 年台企銀委託的律師!? : 關於永洲案,剛剛細看了當年台北地院和台灣高院的判決全文,結果竟然發現一個不敢 : 置信的驚人事實,就是之前在羅文嘉召開的記者會上,自稱是當年台企銀職員,並且還曾親自前往省議員會館和周錫瑋對保的李坤源,其實根本就不是當時銀行負責此業務的對保人,而根本就是當年永洲案台企銀方面所委託的訟訴代理人(委任律師?)! : 事實: : 1.李坤源在羅文嘉記者會上的說法: : ----- : 羅文嘉追擊永洲案 銀行員出面指證周錫瑋 : 11/15/05 21:32:18 : (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十五日電) : 民進黨台北縣長候選人羅文嘉緊咬「永洲案」,今天找來當時承辦此案的台灣中小企銀職員李坤源,指證當時曾前往省議員會館和國民黨台北縣長候選人周錫瑋對保;過程中銀行曾要扣押周擔任立委的薪水,他也已備好公文要發文執行,但周到銀行找董事長後,他即被指示不要執行扣薪。 :   羅文嘉表示,周錫瑋和他辯論時曾說印鑑被偽造盜用,自己也是被害人,李坤源的出面指證,證實周錫瑋就是永洲案的當事人,在辯論中公然說謊;另外,原本台灣中小企銀基層員工已執行申請扣押周的立委薪水,最後就是因為特權施壓,讓扣押薪水的公文發不出去。 :   台北縣長選舉選情白熱化,羅文嘉今天一連在民進黨中央黨部舉行兩場記者會,抨擊周錫瑋特權貸款、超貸不還,最後還施壓擺平,由全民買單。為證明「永洲案」是事實,羅文嘉陣營還找到當初永洲案中小企銀的承辦人李坤源出面說明。 :   李坤源哽咽地說,「永洲案對我永生難忘」。他在民國八十六年二月親自到博愛路省議員會館和周錫瑋對保,後來發生利息逾期,九十年十二月銀行聲請假扣押周錫瑋第五屆立委選舉選票補助款一百九十九萬餘元。 : (下略) : http://0rz.net/130RL : ----- : 2.李坤源其實根本就不是當時的對保人,真正當時的對保人名叫曾俊升,李坤源根本就是當時台企銀所委任的訟訴代理人(委任律師?) : ----- : (1)永洲案一審之台北地院 91重訴2號民事判決: : 【裁判字號】 91 , 重訴 , 2 : 【裁判日期】 910502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 :   訴訟代理人 李坤源 . :         唐藹玲 . :   被   告 周錫瑋  : (下略) : (2)永洲案二審之台灣高等法院 台高91重上235號民事判決: : 【裁判字號】 91 , 重上 , 235 : 【裁判日期】 920121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裁判全文】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五號 :    上 訴 人 周錫瑋   :                :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唐藹玲   :          李坤源   : (中略) : (二)證人曾俊升(即當時主管被上訴人公司授信業務之營業部襄理)於原審及本院證稱:八十六年九月間,因原融資借款契約即將逾期,上訴人亦擔任保證人之瑋士企業有限公司在被上訴人仁愛分行的貸款就不能撥款,故上訴人之合夥人兼助理楊晏典要求儘快辦理變更契約,在辦理契據條됺 硠雱颿摒顳氶A變更契約拿來,上訴人部分有蓋印但沒有本人簽名,且尚未辦理對保,本來應該是要再跟上訴人辦理對保才能展期,但因為上訴人是省議員,常常在省議會,只有應他們要求,採取變通之方法,先核對留存印鑑是否相符,再用電話確認,由訴外人楊晏典用被上訴人銀行專線電: 話打上訴人之行動電話聯絡上訴人,聯絡上後,伊有跟上訴人提到之前借款已經到期,要改成台幣貸款,辦理展延,上訴人是保證人,上訴人說他知道,上訴人的聲音伊聽得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二、六三頁,本院卷第四七、四八頁)。核其所證,僅關於辦理本件融資借款延展事宜時,됺 縞H電話與上訴人聯繫之變通方式對保,經上訴人表示知道原借貸期限延展之相關事宜,縱使曾俊升有關上訴人同意延期證言之證明力薄弱,但亦與楊晏典是否盜用印文無關,亦無法證明楊晏典盜用印文。 : ----- : 3.即使是當年真正的對保人曾俊升,其是否有完成與周錫瑋對保的動作也相當令人懷疑。換言之,周一直說永洲案他也是受害人,他是被楊晏典盜用印章,完全不知情的說法,的確其來有自。 : ----- : 永洲案二審之台灣高等法院 台高91重上235號民事判決: : 九、上訴人復抗辯:被上訴人之受僱人曾俊升以電話聯絡方式,辦理對保手續,所撥之行動電話號碼經查係訴外人翁聖儒所有,然上訴人並不認識翁聖儒,該行動電話亦非上訴人所有,曾俊升所撥電話並非上訴人接聽云云。查上訴人就系爭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既係因其上꘺ 酗W訴人之印文所致,已如前述,對保手續並非契約成立之要件,則被上訴人之營業部襄理曾俊升以電話向上訴人對保時,該電話接聽人是否為上訴人,並不影響上訴人以印文表示同意成立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效力。 : ----- : 這個辯詞雖然只是周自己單方面的說法,而且當時周也沒有請這位翁聖儒先生出庭出證,但事實上連當時二審的法官也都認為曾俊升的供詞可信度其實薄弱。(只是既使如此,也不影響判決結果而已。) : ----- : 十一、被上訴人於準備程序捨棄證人翁聖儒(見本審卷第一○九頁),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復具狀請求傳訊證人翁聖儒,其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自不得再行主張。又上訴人主張:證人曾俊升為被上訴人公司副理(原為襄理,現為副理),因有利긺 `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不得令其具結,其證言之證明力薄弱云云。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第二、三款規定,「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得不令其具結,證人曾俊升為被上訴人公司副理屬被上訴人之受僱人,但並非「就訴訟: 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故本院認其仍有具結必要,上訴人不得具結之主張,即不可採,但其證言之證明力薄弱,已如前述,故不影響判決結果之判斷。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無礙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 ----- : 結論是,看到以上這些事實,請問各位還能不心驚肉跳嗎?至少我是相當吃驚的- 一個當年台企銀的委任律師,十年後竟然可以搖身一變成為當年台企銀的承辦職員,並且還在記者會上公然撒下暪天大謊,說他曾親自前往周錫瑋的省議員辦公室與之對保??!!(即使是真正的對保人曾俊升,當年也僅똺 u有用電話對保而已) : 天啊!~怎麼會有這種事情?為了要當選,為了要?黑一個人,竟然可以如此的不擇手段!(還在記者會上演戲,裝得要哭的樣子,說他"永生難忘"?? )我這次真的是第一次見識到政治的邪惡與恐怖處,真是叫人不寒而慄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54.187 ※ 編輯: cccha 來自: 210.64.154.187 (11/25 11:06)
HsinTai:你lag很大喔 :P 11/25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