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even (萬佛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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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驚人發現!]李坤源根本就不是永洲案中,台企銀뜠…
時間Sat Nov 26 02:11:20 2005
※ 引述《Chopinn (按兵不動)》之銘言:
這個驚人的發現,居然是引用東森論壇網友的文章!可見有多驚人?
在許多網友看不下去的情況下!已經另起文章說明這一切的謊話!!
以下來自於東森論壇回覆此篇謊話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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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洲案撒謊的人--就是敗訴卻自稱勝訴的人
2005/11/26 00:14
http://www.ettoday.com/2005/11/26/138-1874227.htm
(●作者卡瞇,男,北市人,政治大學法律所碩士,實習律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
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
卡瞇
很高興,終於有人把永洲案的判決拿出來讀了!本來期待這樣的舉動,可以糾正近日來媒
體怠惰、膚淺的報導。但是一位筆名草民的先生,發表了【關於永洲案--為了?黑竟可
撒下暪天大謊!】(以下簡稱「草文」),以非常「CALL-IN節目」的思考方式,曲解判
決,進而作出聳動的評論。本文的目的,便是要指正其中的錯誤論點。
關於草文的論點,簡單歸納如下:
1、羅文嘉陣營所請出來「作證」的李坤源先生是「訴訟代理人」,並不是與周錫瑋對保
的行員。其理由是,依據判決的記載,李先生是訴訟代理人,所以並非對保人。
2、真正的對保人是「曾俊升」,理由是在二審判決中,曾先生曾經對是否辦理對保等事
宜出庭作證。
基於這兩個論點,草文認為羅陣營是撒了漫天大謊。不過稍有常識以及實際閱讀判決的人
就知道,草文的論點除了一部份的望文生義,還有一些自己的跳躍式、想像式的推論。就
「李先生是訴訟代理人,所以並非對保人」的說法而言,首先可以指出的是,草民先生不
懂什麼叫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與律師並非同義詞,只要是在訴訟中,代理當事人進行
訴訟行為者,就是訴訟代理人。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委任律師來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銀
行實務上,處理催收事宜卻是以銀行行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所以,「是訴訟代理人,所以
並非對保人」,在形式上顯然就是個錯誤的論斷,甚至可以說,這只是草民先生個人的想
像。
其次,就真正的對保人是曾俊升這個說法,更可以凸顯草文顯然是在曲解判決。草文援引
二審判決:
「證人曾俊升(即當時主管被上訴人公司授信業務之營業部襄理)於原審及本院證稱:八
十六年九月間,因原融資借款契約即將逾期,上訴人亦擔任保證人之瑋士企業有限公司在
被上訴人仁愛分行的貸款就不能撥款,故上訴人之合夥人兼助理楊晏典要求儘快辦理變更
契約,在辦理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時,變更契約拿來,上訴人部分有蓋印但沒有本人簽名,
且尚未辦理對保,本來應該是要再跟上訴人辦理對保才能展期,但因為上訴人是省議員,
常常在省議會,只有應他們要求,採取變通之方法,先核對留存印鑑是否相符,再用電話
確認再用電話確認,由訴外人楊晏典用被上訴人銀行專線電話打上訴人之行動電話聯絡上
訴人,聯絡上後,伊有跟上訴人提到之前借款已經到期,要改成台幣貸款,辦理展延,上
訴人是保證人,上訴人說他知道,上訴人的聲音伊聽得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二、六三
頁,本院卷第四七、四八頁)。核其所證,僅關於辦理本件融資借款延展事宜時,曾以電
話與上訴人聯繫之變通方式對保,經上訴人表示知道原借貸期限延展之相關事宜,縱使曾
俊升有關上訴人同意延期證言之證明力薄弱,但亦與楊晏典是否盜用印文無關,亦無法證
明楊晏典盜用印文。」
另外,草文援引了李坤源先生的指控:
「李坤源哽咽地說,『永洲案對我永生難忘』。他在民國八十六年二月親自到博愛路省議
員會館和周錫瑋對保,…」
再看看一審判決裡法院所採納的原告主張:
「永洲公司另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
永洲公司依契約向原告聲請開發信用狀,原告共墊款美金一十三萬四千七百九十九元三角
。上開借款到期永洲公司無法清償,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邀向被告與原告簽訂契據條
款變更契約,將前開借款合計新台幣八百二十八萬元,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一.0三後
固定計息,自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期限三年,本息按月攤還。惟永洲公司自八十六年九
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新台幣八百二
十八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永洲公司又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邀同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三百五十元,永洲公司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亦
未依約繳納利息,該借款已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到期,尚欠本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四千
五百三十六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永洲公司另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永洲公司依約申請開發即期信用狀並
經原告墊款,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到期時,永洲公司尚欠原告本金義大利里拉一億四
千七百六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五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二項所示等情。」
各位讀者看出端倪了嗎?李坤源先生說的是86年2月辦理對保;而曾躍升先生所謂的「電
話對保」,時間是在86年9月。2月的對保,是為了原本的消費借貸契約所辦理;至於9月
的對保,則是因為借款到期永洲公司無法清償,乃於86年9月15日邀周錫瑋簽訂契據條款
變更契約,為展期所做的對保。
草文一開頭就說:「細看了當年台北地院和台灣高院的判決全文,結果竟然發現一個不敢
置信的驚人事實,就是之前在羅文嘉召開的記者會上,自稱是當年台企銀職員,並且還曾
親自前往省議員會館和周錫瑋對保的李坤源,其實根本就不是當時銀行負責此業務的對保
人」,如果真的細看了判決,就知道永洲案有兩次的對保,而第一次的對保時間,就是86
年2月,完全符合李坤源先生的指控內容。原來草文驚人的發現,或者草民先生自己所稱
的「事實」,並不是法院判決所認定、確認的事實,只是張冠李戴、不求甚解、再加上曲
解判決的推論。
在批判草文荒謬的論點之後,本文想指出真正讓人感到心驚肉跳的事實,永洲案中一、二
審都敗訴的是周錫瑋,但是我們卻也不止一次的聽到周錫瑋及其陣營宣稱,他是受害人、
他在一、二審都是勝訴。不過看看永洲案的判決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李坤源 .
唐藹玲 .
被 告 周錫瑋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缗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義大利里拉壹億肆仟柒佰陸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三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於給付時按原告外匯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零捌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
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仟
貳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周錫瑋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唐藹玲
李坤源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看清楚了嗎?不需要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不需要解讀,不需要想像,主文寫的清清楚楚,
周錫瑋一、二審都敗訴了。但是,為什麼他可以在媒體上放話?為什麼可以明目張膽的「
睜眼說瞎話」?為什麼他可以撒這種掏天大謊?為什麼媒體沒有能力作正確的報導?為什
麼草民你對這個問題視而不見?
媒體無能、有心人刻意誤導,或是欠缺足夠的專業能力,在一知半解或全然無知的情形下
,僅憑藉個人想像或與意識型態作成判斷、恣意評論。這才讓人見識到政治的邪惡與恐怖
處。
永洲案中撒謊的人,是敗訴卻自稱勝訴的人。
(●作者卡瞇,男,北市人,政治大學法律所碩士,實習律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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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aoyuki:59.120.41.66這個ip好眼熟,超熱心的支持者晚上二點還在 11/26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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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esegeese:周先生已經開始把搞笑文當真囉 \^0^/ 11/26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