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risling:如果胡安然做完任期 這些醫生可否從此不再行醫? 12/04 20:54
※ 引述《lordwen (阿華田)》之銘言:
: 當看到某台的報導,他在新聞中這樣講的,希望我沒聽錯
: 怎麼會有這種醫生呢?
: 那殺人犯也可以說,我沒殺死你,你又傷好了,那我就不算殺人囉?!
剛剛查了一下醫師法
第 22 條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 23 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無故洩露。
第 28-4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
『 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
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 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 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 『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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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一看到那新聞就覺得很怪,因為以前讀書時似乎有印象洩漏病歷是大事
怎麼會有醫生笨到拿自己的飯碗去玩?
還是一開始就有人跟他們保證過
絕對不會有事?
這有點可怕吧
光天化日下,公然的做犯法的事
執政者的立場卻很..微妙
如果是照第23條所寫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22條 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無故洩露
那就更詭異了 有關機關是哪個機關?
不管怎樣,不管是陳述,報告,都不是指在記者會上跟全國人民陳述,報告
希望(隔壁市的)胡市長一定要告他們
要不然,以後誰還敢相信醫院,相信醫生?
EX:如果整形診所隨意的說XX藝人在那動過手術...非常沒醫德啊
學法律的,不能故意知法犯法,把法律踩在腳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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