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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rdwen (阿華田)》之銘言: : 當看到某台的報導,他在新聞中這樣講的,希望我沒聽錯 : 怎麼會有這種醫生呢? : 那殺人犯也可以說,我沒殺死你,你又傷好了,那我就不算殺人囉?! 剛剛查了一下醫師法 第 22 條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 23 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無故洩露。 第 28-4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 『 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 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 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 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 『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當初一看到那新聞就覺得很怪,因為以前讀書時似乎有印象洩漏病歷是大事 怎麼會有醫生笨到拿自己的飯碗去玩? 還是一開始就有人跟他們保證過 絕對不會有事? 這有點可怕吧 光天化日下,公然的做犯法的事 執政者的立場卻很..微妙 如果是照第23條所寫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22條 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無故洩露 那就更詭異了 有關機關是哪個機關? 不管怎樣,不管是陳述,報告,都不是指在記者會上跟全國人民陳述,報告 希望(隔壁市的)胡市長一定要告他們 要不然,以後誰還敢相信醫院,相信醫生? EX:如果整形診所隨意的說XX藝人在那動過手術...非常沒醫德啊 學法律的,不能故意知法犯法,把法律踩在腳底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06.54
Irisling:如果胡安然做完任期 這些醫生可否從此不再行醫? 12/04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