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URBOJULIY (ORANGE)》之銘言:
: ※ 引述《lordwen (阿華田)》之銘言:
: : 當看到某台的報導,他在新聞中這樣講的,希望我沒聽錯
: : 怎麼會有這種醫生呢?
: : 那殺人犯也可以說,我沒殺死你,你又傷好了,那我就不算殺人囉?!
: 剛剛查了一下醫師法
: 第 22 條
: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他不是在接受詢問或委託鑑定, 所以前提不成立
: 第 23 條
: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 無故洩露。
這條是符合的, 不過"無故"兩字有得解釋
他可解釋是為了台中民眾得福祉與知的權利
(類比如 告訴病人太太病人有愛滋, 在病人不同意情況下
為了病人太太的安全與福祉)
加上他也是因"業務知悉", 不違反"傳統醫療倫理"
傳統醫療倫理著重的是對"你的病人"負責
: 第 28-4 條
: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
: 『 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
: 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 一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 二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 三 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 四 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 五 『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這條沒違反
以上是我們同學在醫療倫理討論課討論的結果
真要說犯法 頂多犯了民法侵犯隱私 以及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
倫理上的缺陷是濫用醫師的社會地位以及職權
去為候選人抬轎或是......
討厭歸討厭 沒道德歸沒道德
該釐清的應該還是要釐清一下
btw, 因我們不是法律本科
討論結論如有不對處, 請法律系同學指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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