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KM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URBOJULIY (ORANGE)》之銘言: : ※ 引述《lordwen (阿華田)》之銘言: : : 當看到某台的報導,他在新聞中這樣講的,希望我沒聽錯 : : 怎麼會有這種醫生呢? : : 那殺人犯也可以說,我沒殺死你,你又傷好了,那我就不算殺人囉?! : 剛剛查了一下醫師法 : 第 22 條 :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他不是在接受詢問或委託鑑定, 所以前提不成立 : 第 23 條 :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 無故洩露。 這條是符合的, 不過"無故"兩字有得解釋 他可解釋是為了台中民眾得福祉與知的權利 (類比如 告訴病人太太病人有愛滋, 在病人不同意情況下 為了病人太太的安全與福祉) 加上他也是因"業務知悉", 不違反"傳統醫療倫理" 傳統醫療倫理著重的是對"你的病人"負責 : 第 28-4 條 :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 : 『 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 : 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 一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 二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 三 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 四 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 五 『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這條沒違反 以上是我們同學在醫療倫理討論課討論的結果 真要說犯法 頂多犯了民法侵犯隱私 以及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 倫理上的缺陷是濫用醫師的社會地位以及職權 去為候選人抬轎或是...... 討厭歸討厭 沒道德歸沒道德 該釐清的應該還是要釐清一下 btw, 因我們不是法律本科 討論結論如有不對處, 請法律系同學指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6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