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dwd:你去參考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吧 12/07 01:15
根據現在的憲法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增修條文
第三條 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可以說我們現在的憲法有種雙首長制的精神,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
不能說總統隨意任命行政院長,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畢竟政務還是要行政院來主導
有可能因為這樣提出釋憲嗎? 提出釋憲有沒有什麼條件啊?
既然台灣人不想用憲政慣例,乾脆由大法官來規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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