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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在的憲法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增修條文 第三條 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可以說我們現在的憲法有種雙首長制的精神,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 不能說總統隨意任命行政院長,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畢竟政務還是要行政院來主導 有可能因為這樣提出釋憲嗎? 提出釋憲有沒有什麼條件啊? 既然台灣人不想用憲政慣例,乾脆由大法官來規定好了 -- ˇHate 心情 ◎請注意至底公告~~並遵守版規 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30.61
wdwd:你去參考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吧 12/07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