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引述《Scion (我只是輛小tC)》之銘言:
: : 臨走前最後一彈
: : 1. 銀行一二審將周錫瑋列為唯一被告
: : 因楊晏典等人已跑路(周錫瑋自己說的,請自行google)
: : 2. 一、二審銀行勝訴
: : 3. 三審途中銀行突然將債權轉賣予某"外國"公司,實收金額不明
: : 4. 債權公司與周達成200萬的和解,此時楊晏典行蹤仍然不明
: : 5. 銀行喪失債權,全案結案
: : 問題來了
: : 1. 保證人共是4人,楊式三雄與周,非五人
: : 2. 銀行在訴訟贏面大時轉賣債權
: : 3. 韓國公司除非找到楊晏典等人出來還錢,否則作生意的不會認賠
: : 之所以會以兩百萬和解,有幾個可能
: : 1. 找到潛逃的楊晏典,楊並同意還款
: : 2. 付給銀行的錢低於或等於200萬,因此就此收支平衡而達成和解
: 最有可能的就是韓國公司將債權責任作分割
: 分頭和負清償責任者議定清償方式
: 許多債務都會用這種方式, 先把容易收的部份先收回來
: 不然官司一直打下去, 對債務人也沒有好處
那是在韓國公司認定有可能自楊晏典處收回債款的條件下
假如楊晏典等人行蹤不明,那這就不能成立
否則該公司將嚴重虧損
而一旦達成和解,即使後來無法從楊處收回債款,周已無法律責任
畢竟周的和解金額僅佔原債權不到1/5
這樣說起來,韓國公司大概已經找到跑路的楊晏典並追討有成
你同意嗎?
: : 4. 若為3-2,銀行為何在一、二審皆勝訴時以低於兩百萬價格轉賣債權?
: : 可知3-2不合理
: : 最合理的解釋
: : 韓國公司找到跑路的楊晏典,並從楊晏典處獲得債款。
: : 結論
: : 討債還是找韓國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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