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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是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才有連帶責任 明顯順序是先債務人後保證人,所以永洲公司本身,應該不算是保證人 但我想保證人四人或五人應該不是重點 重點是,實務上將債務予不同保證人之間切割處理,算不算是常態? 我想IBIZA也同意,每個保證人之間都負無限清償責任 所以銀行要向那一個保證人追討,都可以 如果每個保證人都有清償能力, 那麼將債務切割開來,或許是常態 但是如果不是每個保證人都有清償能力 那銀行當然是找得到誰就跟誰要錢 所以,第一個疑問,周錫瑋只還兩百萬,合不合理? 那要看其他的保證人有沒有還錢 這邊的證據我完全沒有。 但是我「覺得」其他保證人沒有還錢。 因為如果有的話,周錫瑋只要把其他人有還的證據拿出來,就等於水落石出了 我想只要有這個事情(其他人有還),要拿到證據是很簡單的 第二,如果其他保證人都沒有還錢,那麼周錫瑋只還兩百萬合不合理? 當然不合理。周錫瑋當時的身份是省議員 要扣押他的財產太容易了,根本就沒什麼訴訟成本 銀行可以拿到一千兩百萬,幹嘛拿到兩百萬就罷手了? 當然法律上可以說這是私權範圍,銀行自己蠢 但當時的周錫瑋是省議員,中小企銀又有省府股份 沒有證據的懷疑是這樣:如果不是周錫瑋用特權施壓, 銀行怎麼可能到手的債權不去執行全部呢? ※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引述《Scion (我只是輛小tC)》之銘言: : : 臨走前最後一彈 : : 1. 銀行一二審將周錫瑋列為唯一被告 : : 因楊晏典等人已跑路(周錫瑋自己說的,請自行google) : : 2. 一、二審銀行勝訴 : : 3. 三審途中銀行突然將債權轉賣予某"外國"公司,實收金額不明 : : 4. 債權公司與周達成200萬的和解,此時楊晏典行蹤仍然不明 : : 5. 銀行喪失債權,全案結案 : : 問題來了 : : 1. 保證人共是4人,楊式三雄與周,非五人 : : 2. 銀行在訴訟贏面大時轉賣債權 : : 3. 韓國公司除非找到楊晏典等人出來還錢,否則作生意的不會認賠 : : 之所以會以兩百萬和解,有幾個可能 : : 1. 找到潛逃的楊晏典,楊並同意還款 : : 2. 付給銀行的錢低於或等於200萬,因此就此收支平衡而達成和解 : 最有可能的就是韓國公司將債權責任作分割 : 分頭和負清償責任者議定清償方式 : 許多債務都會用這種方式, 先把容易收的部份先收回來 : 不然官司一直打下去, 對債務人也沒有好處 : : 4. 若為3-2,銀行為何在一、二審皆勝訴時以低於兩百萬價格轉賣債權? : : 可知3-2不合理 : : 最合理的解釋 : : 韓國公司找到跑路的楊晏典,並從楊晏典處獲得債款。 : : 結論 : : 討債還是找韓國人最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