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RIST:憲法本文55條.84條都是/...法律不能用想當然爾的解釋方法꜠ 12/11 22:24
※ 引述《kanx (joke 版 讚!!!!!!!!!!!!!)》之銘言:
: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這種總統
: : 寧可讓院級機關停擺
: : 也要顧全自己面子 不肯妥協
: : 五院剩下四院
: : 真不知道選出這種霸道總統對台灣到底有什麼好處???
: 這種立法委員
: 有本事就排入議程
: 按照憲法給立院的權利 通通否決啊
: 完全只顧自己的政黨利益
: 五院剩下四院
: 真不知道有這種政黨對台灣到底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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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監察院)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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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憲法規定立法院有同意權
注意,同意權和否決權是不一樣的
並不是有同意權就想當然爾有否決權
這部分在憲法本文也有類似條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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