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權的行使 關於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方式是參考德國憲法
目的當然就是設法提出能讓朝野可接受的人選
而不是像目前這樣 選出的人裡面 有部份是自己很喜歡的
剩下的是自己很討厭的 這樣的結果就是朝野在互相賭誰比較容易跑票
提高門檻的確可以讓執政黨設法提出讓大家都"不討厭"的
而不是都"滿意"的 人事的提名本來就不可能盡如己意
不過怎樣的門檻才適合台灣 還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不過高於二分之一應該是很必要的 因為未來如形成兩黨制
勢必會有一方勢力低於半數 這樣如果強行表決
只會讓同意權被多數黨掌握 有違行使同意權的初衷
另外 修改同意權的行使並未到憲法層級
只需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即可 這也是為什麼這個選項會被提出
不然修憲何其大工程 怎麼可能因為這一個議案就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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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acuumguitar 來自: 210.58.71.126 (12/12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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