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xplosion (Megalomaniac)》之銘言:
: 國會沒有利用公投法 給人民決定國旗國號的權利:
: 第二條 (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一、法律之複決。
: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 ==========分格線=============
: 另外 第17條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 也要受到第二條的規範:
: 第十七條 (公投-國家安全事項)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
: 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真是不知道在說什麼
關於國旗國號的修改 屬於憲法修正案部分
因為國旗國號必須規定在憲法當中
所以 意思也就是說 其實人民是有決定國旗國號權利的
符合你列出的第二條第四項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請問 這樣還有任何爭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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