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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xplosion (Megalomaniac)》之銘言: : 國會沒有利用公投法 給人民決定國旗國號的權利: : 第二條 (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一、法律之複決。 :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 ==========分格線============= : 另外 第17條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 也要受到第二條的規範: : 第十七條 (公投-國家安全事項)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 : 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真是不知道在說什麼 關於國旗國號的修改 屬於憲法修正案部分 因為國旗國號必須規定在憲法當中 所以 意思也就是說 其實人民是有決定國旗國號權利的 符合你列出的第二條第四項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請問 這樣還有任何爭議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