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vbbb (台灣國.)》之銘言:
: → TERRIST:從這邊就可以看出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懷疑啊? 12/13 00:20
: → TERRIST:本來就不包含...你找出來啊 12/13 00:21
: 民初「臨時約法」第3條載明「22行省,內外蒙、西藏、青海」不包括台灣。
: 民國20年「訓政時期約法」第1條「各省及蒙古、西藏」,不包括台灣。
: 民國25年5月5日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
: 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
: 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
: 域」,不包括台灣。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
: 得變更之」。
: 請問國民大會什麼時候開會變更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http://www.gio.gov.tw/info/news/roc5c.htm
: 哪一條載明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
: 哪一條載明國民大會通過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
: 順便可以請你找出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的法條記載
現行憲法1946年制定,
是由包含台灣省臨時參議會選舉產生的十八位台灣代表的全國代表共同完成.
其時,台灣與大陸均屬于中華民國主權主張之領土,亦即條文中"固有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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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後在自由地區修訂的憲法增修條文,
從未根據憲法第四條作出"變更領土"之決議.
因此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包含大陸與台灣之主張從未曾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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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www.gio.gov.tw/info/news/roc5c.htm
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系及其他事物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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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憲法條款中所指法律, 即是: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Q0010001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下:
一,台灣地區:指台灣, 澎湖, 金門, 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憲法及其補充說明法例, 所指出的"一國兩區",
清晰的區分了"統治權"與"中華民國領土"主權主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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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統會于八十一年通過之<關于"一個中國"的涵義>中有清清楚楚的定義:
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unification/cc.html
"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
其主權及于整個中國, 但目前之治權, 則僅及于台澎金馬.
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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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國統會與國統綱領的法律地位,
在陳水扁兩次就職演說中均引用到的"四不一沒有"政策得到再次確認.
(Five No's policy)
http://www.gio.gov.tw/taiwan-website/5-gp/human/cross_strait_relations/news/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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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
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主張,
及于包括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的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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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老虎乃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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