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IST (哈士奇)
看板KMT
標題[心得] 應該修正之惡法!!!
時間Thu Dec 29 10:45:51 200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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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限制40歲以上才能參選?
很明顯.目前40歲以上有機會角逐或現任或已卸任之正副總統
其EQ成熟度並不見得已達40歲之水準
相反許多未達40歲之人其智慧早已超越40歲
何以給予不平等待遇?
明顯侵害憲法第7條,以及釋字211.485所揭示之平等權
以上都是藉口...
最重要者,此條惡法阻止了我們心目中最佳總統候選人參選機會
各位都知道俺指哪位吧....((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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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3.0.14
推 plasma:那還用說 就是0-0啦 XD 12/29 10:47
推 ppit12345:"沒有政黨風格,建議去politics版討論"XD.... 12/29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