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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要毀棄憲法的話,唯一可行就是公投 公民投票法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否決。 ========= 嘿嘿~~要人民大約70%以上有效同意才通過 .你們真以為阿扁講這個是玩真的嗎? P/S.本人不願與某幾位泛綠人士討論 勿推文, -- http://whereischina.org/forum/index.php 大陸人支持中華民國的網站..來指導大陸朋友何為民主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0.14
asteroth:Terrist兄,您被檢舉了,去檢舉區瞧瞧吧 12/31 00:05
TERRIST:隨便啦,讓版主浸吧,要不然那幾個又要去組務告狀 12/31 00:12
TERRIST:接著幾位版主又要浪費時間打字解釋,次次這樣玩,煩不煩啊 12/31 00:13
※ 編輯: TERRIST 來自: 203.203.0.14 (12/31 00:27) ※ 編輯: TERRIST 來自: 203.203.0.14 (12/31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