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非國民...又如何?)
看板KMT
標題[建議] 用重典...
時間Thu Jan 5 22:14:13 2006
鑒於政治群組各版言論尺度不一,而政黨支持群眾對立在所難免,
若欲求公允而致本版版規不彰,乃墮我諸多版眾及版主之舉,未如
緊縮言論尺度,我版版眾固有覺制肘,然他版版眾所受規制更甚,
我版版眾向來謹守法度、言必有物,於版規嚴峻之下反能盡其所能
持理直言,又嚴格執法可斷外來挑釁,尚不陷版主於不義,故此舉
有其可觀之處,今在下不恥提出,望能收拋磚引玉之效。
建議增設版規︰
第一條 第一項︰禁止一切對人之攻擊,惟可舉證證明所言乃事實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其舉證來源純粹為他人主觀之評論者視同未舉證。
第二條 前條所稱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社會群體。
第三條 就事實所為之評論者,須有論理正當性,禁止純粹情緒發言。
第四條 前條所謂論理正當性乃不犯以下之邏輯錯誤︰
一、找人陪錯之謬誤。
二、合成謬誤(已偏概全)。
三、雙重否定錯誤(以單純否定反對者取得自身正當性)。
第五條 嚴禁連續推文,欲表述反對見解者請以回文方式為之,違者以妨礙
看板論處。
第六條 發表主題有不當聯想之虞者,視同挑釁文。
第七條 罰則如下︰
一、犯第三條及第六條之罪者,處水桶五日。
二、犯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罪者處水桶七日。
三、犯第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水桶二週。
第八條 刑之酌減,要件如下︰
一、有被害人者得被害人之宥恕者,必減得免。
二、無被害人或不可諮詢者,如能於其行為後公開懺悔者,必減得免。
三、批評論述正當性有所不足者,能於事後補正者,得減其刑。
程序規則
違犯版規者公告三日,三日內可提起申訴並檢附證據或答辯詞,逾三日者,
版主得逕行處分,於處分後方知悉違規者自行以信件通知版主。
或有疏漏,煩請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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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人類,均無法忍受自己是邪惡的認知。唯有在確信自己的正確性的時候,才可能變
成是最為緊張、最為殘酷、最沒有慈悲心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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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201
推 sevenhahaha:我會謹慎些 不給版主帶來困擾 01/05 22:34
推 CrazyMarc:要避免被鬧版如果不緊縮言論尺度就只能版眾自律冷處理了 01/05 22:46
推 HaHaSue:老大,寫白話點吧...ORZ 01/06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