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非國民...又如何?)
看板KMT
標題Re: [討論] 現行的檢查制度改如何改革?
時間Fri Jan 6 02:11:06 2006
※ 引述《scaredreal (...)》之銘言:
: 個人竊以為我們現行的檢察制度真的很黑
: 政治力介入的太深了
政治力的介入固然會造成檢調選擇性辦案
然而只要不構成誣陷,那麼還不算是司法不公
法律是不能找人陪錯,不能因為別人沒被抓而說司法不公
真正的司法不公是審判的基準不公
但是在台灣還不會很明顯
: 縱使我們有公正的法官
: 但是檢察這個部分沒辦法令民眾覺得公正的話也是枉然
: 同樣都是司法官
: 總感覺檢察官相對於法官實在是矮了好幾截
: 光編制上來看
: 檢察署也不過是內政部下的一個單位
更正:檢調是在法務部
檢調的機能和審判本質截然不同
檢察官僅是代表國家起訴,可以想成法庭上訴訟雙方一方為國家一方為人民或機構
檢察官是訴訟的代理人
法官是超然的第三人,至少表面上是這樣...
: 比起法院@@|||
: 檢察一體雖然有優點
: 但是辦起案來檢察官不免綁手綁腳
: 受到上級的調度
: 偏偏最高檢察長完完全全是行政力量在掌控的Orz
這就是重點所在,檢察官有隸屬的問題,上級可撤換主辦檢察官
因此無法完全獨立辦案,又,檢察體系和警政體系的密切度也使行政權可藉
警政機關行牽制,身分保障和人事任用又被行政權掌控,因此無法公正行使職權
要改革檢察體系必須從三方面著手
1.人事任用
2.身分保障
3.警力調用
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出在人事任用上
歸行政權,亦受執政者左右
歸立法權,立法與執法合併會有國會高權疑慮
歸司法權,有如同以往審檢不分未審先判之虞
檢察權獨立又略嫌單薄,與其他分立之權力無法起制衡作用
如何定位檢察權以及如何設計制度始終是民主憲政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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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由於絕對的善與完全的惡這種思想的存在,所以使得人類的精神無限制地荒廢了。
自己是善,便將對立者視為是惡的時候,便無法由其中產生協調和體諒。只不過是將自己
加以優越化,並且將打倒對方並加以支配的慾望變成正當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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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201
推 hgt:不同意第一段的說法 司法就是要找出真相 不誣陷太簡單 01/06 02:15
→ hgt:誣陷是如何來?? 要栽贓也只有司法人員才做的出來! 但司法人員 01/06 02:16
→ hgt:去栽贓根本就已經是犯罪者 這根本不對 完全本末倒置! 01/06 02:18
→ hgt:就是要求這麼低才會有這麼多不公發生! 01/06 02:19
我稍微敘述一下司法產生的歷史
最早行政、立法、司法均為一體,不論東方西方均是如此
後來貴族為保障自身權益牽制君權,才有議會的產生
這可從英國的民主政治發展略窺一二
而後因君主濫用司法審判,才有司法獨立於行政權外
至此三權分立
立法與司法的獨立原因本非追求正義,而是建立在避免受到國家侵害的思維上
隨著時代進步,人民對司法權的要求越來越高
但是以司法權的本質來看,是尋求將〝罪〞歸責於一個主體的正當性
以歷史解釋當前台灣的司法現狀,其實應該說是政治紛亂不公
而非司法不公,因為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審判〞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210.85.23.201 (01/06 02:33)
→ CrazyMarc:如果修到誰的推文,我很抱歉 01/06 02:35
→ hgt:你這樣說真的是不對! 不管司法是如何演變 國情不同 怎可如此 01/06 02:51
→ hgt:狡辯? 現在台灣有人會接受司法址又不誣陷就好嗎? 01/06 02:52
→ hgt:你是學法律的人吧! 如果是 難怪很多人說司法不公! 很明顯 01/06 02:53
→ hgt:人民跟司法人員觀念差太多 司法人員要求竟比人民要求低! 01/06 02:54
→ hgt:我想沒有可以接受立法司法不追求正義? 那美國法庭的天平是幹댠 01/06 02:56
→ hgt:麻? 作好看?? 01/06 02:57
→ hgt:司法人員應從人民角度想 而不是從過時的"外國"司法史去著手 01/06 02:58
→ hgt:甚誤甚誤! 01/06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