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giba (howg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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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現行的檢查制度改如何改革?
時間Fri Jan 6 03:54:46 2006
※ 引述《scaredreal (...)》之銘言:
: 但選擇性辦案卻會很嚴重的影響到社會發展走向
: 尤其在審判日期過長下
: 民眾看一個人有沒有罪
: 往往都是看他有沒有被起訴
: 尤其在選舉的時候
: 等到判決出來大家早忘了
也許可以提高檢查官的起訴門檻?
現在是有犯罪嫌疑就起訴(刑訴251)
但法院要有無合理懷疑才能下判決
中間有相當落差
: : 檢調的機能和審判本質截然不同
: : 檢察官僅是代表國家起訴,可以想成法庭上訴訟雙方一方為國家一方為人民或機構
: : 檢察官是訴訟的代理人
: : 法官是超然的第三人,至少表面上是這樣...
: 代表國家但國家不等於行政院XD
理論上是代表國家
可是實務操作起來卻不是如此
: : 歸立法權,立法與執法合併會有國會高權疑慮
: : 歸司法權,有如同以往審檢不分未審先判之虞
: : 檢察權獨立又略嫌單薄,與其他分立之權力無法起制衡作用
: : 如何定位檢察權以及如何設計制度始終是民主憲政的難題
: 有監察權阿!!!!!!! 大家不要在忽略可憐的監察跟考試了啦
監察跟考試權是我國獨有
所以要結合的話就要自己創造一套系統出來
沒有國外的東西可以抄了(偏偏台灣法律幾乎都是抄來的)
: 我論監察院跟檢察 警政系統整合的可能性????
: 讓檢察官可以獨立行使職權
: 也不用再加什麼獨立檢察官了
: 個人覺得搞不好可以
: 不過我才疏學淺 如果不行的話 聽聽就好~
: 監察委員最好可以民選 就不會有行政力量介入
憲法本文是這樣寫
可是被增修條文凍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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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6.240.65
: 推 CrazyMarc:這個想法不錯,檢察結合監察,再加上民意基礎就有正當性了 01/06 02:34
那就變成美國法的檢查官了耶
套到歐陸法的台灣不會有問題嗎
而且這個制度會造成檢查官拼業績拼命起訴
然後讓被告通通判決有罪
不然就是犯罪協商時要被告認罪
刑度可以好好商量等問題
(業績就是讓多少人被判決有罪,選舉時當政績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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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8.152.252
推 CrazyMarc:台灣的法律共有日本法、瑞士法、德國法、法國法的混血 01/06 12:24
→ CrazyMarc:近年又加入英美法的概念,可以說是獨立的一套體系了 01/06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