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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aredreal (...)》之銘言: : 但選擇性辦案卻會很嚴重的影響到社會發展走向 : 尤其在審判日期過長下 : 民眾看一個人有沒有罪 : 往往都是看他有沒有被起訴 : 尤其在選舉的時候 : 等到判決出來大家早忘了 也許可以提高檢查官的起訴門檻? 現在是有犯罪嫌疑就起訴(刑訴251) 但法院要有無合理懷疑才能下判決 中間有相當落差 : : 檢調的機能和審判本質截然不同 : : 檢察官僅是代表國家起訴,可以想成法庭上訴訟雙方一方為國家一方為人民或機構 : : 檢察官是訴訟的代理人 : : 法官是超然的第三人,至少表面上是這樣... : 代表國家但國家不等於行政院XD 理論上是代表國家 可是實務操作起來卻不是如此 : : 歸立法權,立法與執法合併會有國會高權疑慮 : : 歸司法權,有如同以往審檢不分未審先判之虞 : : 檢察權獨立又略嫌單薄,與其他分立之權力無法起制衡作用 : : 如何定位檢察權以及如何設計制度始終是民主憲政的難題 : 有監察權阿!!!!!!! 大家不要在忽略可憐的監察跟考試了啦 監察跟考試權是我國獨有 所以要結合的話就要自己創造一套系統出來 沒有國外的東西可以抄了(偏偏台灣法律幾乎都是抄來的) : 我論監察院跟檢察 警政系統整合的可能性???? : 讓檢察官可以獨立行使職權 : 也不用再加什麼獨立檢察官了 : 個人覺得搞不好可以 : 不過我才疏學淺 如果不行的話 聽聽就好~ : 監察委員最好可以民選 就不會有行政力量介入 憲法本文是這樣寫 可是被增修條文凍結了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6.240.65 : 推 CrazyMarc:這個想法不錯,檢察結合監察,再加上民意基礎就有正當性了 01/06 02:34 那就變成美國法的檢查官了耶 套到歐陸法的台灣不會有問題嗎 而且這個制度會造成檢查官拼業績拼命起訴 然後讓被告通通判決有罪 不然就是犯罪協商時要被告認罪 刑度可以好好商量等問題 (業績就是讓多少人被判決有罪,選舉時當政績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8.152.252
CrazyMarc:台灣的法律共有日本法、瑞士法、德國法、法國法的混血 01/06 12:24
CrazyMarc:近年又加入英美法的概念,可以說是獨立的一套體系了 01/06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