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giba (howgiba)》之銘言:
: ※ 引述《scaredreal (...)》之銘言:
: : 但選擇性辦案卻會很嚴重的影響到社會發展走向
: : 尤其在審判日期過長下
: : 民眾看一個人有沒有罪
: : 往往都是看他有沒有被起訴
: : 尤其在選舉的時候
: : 等到判決出來大家早忘了
: 也許可以提高檢查官的起訴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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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是有犯罪嫌疑就起訴(刑訴251)
: 但法院要有無合理懷疑才能下判決
: 中間有相當落差
我認為不需要這樣做
刑訴修過法之後,檢察官已經要負擔實質的舉證責任,對於犯罪行為的舉證上更
為嚴格了,檢察官本來就是基於國家追訴犯罪的立場進行起訴,法院則是必須要
有犯罪之確信始可下判決。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已經足夠配合法院判決的需要了
。如果還要提高起訴門檻,那會使檢察官達到"有罪之確信"時始可起訴,這樣子
做已經取代法院的角色,也給檢察系統過度的負擔,我認為不太妥當。
目前檢調系統問題是出在選擇性辦案、消極辦案。
當然,檢調系統要怎樣運作,或許可以說是檢調自己的決定,外人無法置喙。但
是在某些案例中,真的會讓人覺得斧鑿痕跡太深。例如泰勞暴動發生之後,陳敏
賢人在國外,檢調不趁機去搜索卷宗,一直等到過了76天,陳敏賢都回國一兩個
月了才進行扣押卷宗的動作,這真的是太扯了。
以上的問題,不是出在起訴門檻如何,而是在於檢調系統運作方式。當你看到一
個堂堂檢調系統龍頭檢察總長特地跑去安撫靜坐抗議的執政黨縣長候選人時,你
真的無法相信全國的檢調還能有個屁用,檢察總長都這樣了,你還能指望地方檢
察官嗎?
法院組織法要修了,希望檢察總長提名任命制度的改變,可以讓這種令人做噁的
情況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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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守護的事物其實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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