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IST (哈士奇)
看板KMT
標題Re: [轉錄]Re: 有盛治人的八卦嗎?
時間Wed Jan 11 18:07:20 2006
※ 引述《HaHaSue (乘月待曉)》之銘言:
: ※ 引述《asteroth (剖破藩籬即大家,自勉之)》之銘言:
: : 我覺得剩下的只有交由司法去釐清該網友的言論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 : 如果沒有,該網友當然應該勇於負責他應該負責的法律責任
: : 現在很多網友錯誤的觀念,為了爽,經常發表些汙蔑他人的言論
: : 當別人要興訟時,又怪對方不該大驚小怪,沒有風度
: : 言論自由不是漫無標準的自由,而且責任是自由的另外一面
: : 不肯面對應負責任的人,沒資格談什麼言論自由
: 在公開網路上辱罵他人是"台奸"
: 我認為
: 這應該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 而不全然盡是誹謗罪的範疇
: 誹謗罪有是否需要證明其為真實的舉證問題,也有是否涉及政治評論的言論空間
: 但是公然侮辱罪並沒有
: 我想盛教授應該循這方面進行刑事追訴,比較恰當
: 另外
: 所謂"言論自由",我認為並不包括"罵人是台奸"在內,因為對人身進行攻擊這並
: 不是一個理性的『政治評論』。當然,如果泛綠的版友認為阿扁天天被叫『跛鴨』
: 、『台灣敗家子』...也是言論自由的話,那我倒是沒啥意見......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侮辱,係指空言指摘,攻擊他人之言論
諸如..狗娘養的,X你老母...之類
毀謗,則係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物
諸如,盛教授跟中共串通叛國,陳水扁其實是中共特務..等等
因之,台奸..應構成刑法309公然侮辱
至此等言論是否受憲法表現自由保護.,依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所揭示真實惡意原則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本案該名網友指稱台奸云云,其係侮辱而非毀謗.
其完全空言指摘,並無具體事物,自無真實與否可言
故........該名網友應構成刑法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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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net/010YG
從此以後
攻守易形啦
寇可往,我亦可往!!!!!
請鄉民們到右上論壇留個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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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0.14
→ bini:該名網友說的是事實 何來犯罪? 01/11 22:06
推 chenny66:他是法官嗎?可以判定人家是台奸嗎?他不認同對方的言論,但 01/12 08:19
→ chenny66:是用謾罵的方式就必須接受法律的規範,因為我們的法律沒禁 01/12 08:21
→ chenny66:止上中共電視台節目 01/12 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