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文章有提到北市政府與中央健保局的紛爭,
並且版友們引到釋字550 號解釋,但是依照行政
法的解釋,補助款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但是
北市政府支付保費給中央健保局,縱非下級機關
對上級機關,亦可能是互不隸屬之機關,對於此
項款項,應單純就其性質判斷。依法令規定解釋
上由北市政府負擔並無不當,惟保費之分擔比例
自應公平,此項比例應由中央與北市政府協商以
求得雙方皆可接受之結果,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
之法規命令如有不當,應修法或修改規定為之,
為使健保局獲得足夠資金維護全民健康保障之利
益,北市政府應先支付,其後若法律或法規命令
有所變動,視需求允許部分溯及既往效果,亦可
達成北市政府之需求。
健保費定義的部分依照公法教授蔡茂寅教授的觀
點,後面的處理則是我個人看法,請各位不吝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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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將市民的福祉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行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自古以來,將國家視為神聖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國
民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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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2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