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朱芝嫺/專題報導
美國布希政府於九十年四月華美會議中,依據台灣關係法,同意協助我國獲得八
艘柴電潛艦,以助我提升防衛戰力。這項潛艦軍售案與一般軍售案情況不同,由於美
國方面目前已經不生產柴電潛艦,在沒有明確標的物的情況之下,國防部難以確定實
際的價款,再加上潛艦軍售必須獲得潛艦設計國輸出許可等因素,使得全案的複雜性
增高。
按照法定程序,美方基於聯邦法規,運用與其武獲相同的法律規範,必須由專業
單位擬定估價資料,並且經我行政院審查及立法院同意後,雙方才能簽署發價書,作
為推動全案之保證,降低執行的風險,而美方也才能據以選商作業;美方在完成選商
,確定主合約商、潛艦購型及最終價款後,即進入設計建造階段,購案才能開始執行
。近年美國海軍的兩棲運輸船塢艦(LPD17)、美空軍的太空站紅外線系統(SBIRS)
及美陸軍的多功能導引火箭發射系統(GMLRS),都是以獨立價格估算建案並獲得之
裝備。
在預算的拿捏方面,按國際造船慣例,在艦船構型尚未確定時,其初步估算的建
造價款所含風險及經驗值之範圍較大,粗估的預算額度也較高。而初始艦船建造價款
的比較,必須以採購相同構型及噸位之艦船作為比價之基礎,因不同構型、船廠勞力
、交易內涵、不同年代訂約之潛艦、國際關係及資料來源的不同,其計算基礎也都不
同,根本無法作精確的比較。
我國潛艦軍售案若由美方造艦,第一艘潛艦預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交艦,第八艘
潛艦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交艦。如果要縮短籌獲期程,依照美方規劃,造船廠大部分的
建造時間負荷度在二艘次以上,最高在一百零二年時達七艘次潛艦,而縮短交艦期程
雖可節約通貨膨脹的預算,但是也會增加船廠勞力負荷及技術風險而增加全案的成本
。
目前,潛艦軍售案僅為初始保守估計,後續將俟選商完成,確定主合約商與潛艦
構型後,海軍本著維護國家利益的立場,將以錙銖必較的態度,依據國際市場行情,
精算最終價款,也將會依造船廠能量,要求提供最經濟節約的籌獲期程,執行購案。
http://news.gpwb.gov.tw/subpage.asp?SDB=軍事新聞&Nno=10950
這則也是在介紹潛艦案的程序,不過內文有錯誤的地方在於紅色部份,這並非美
方建造的時程表,而是國防部根據立法院潛艦國造的決議所擬定的合造方式(前兩艘
完全美造;三、四艘國造三分之一、其餘美造;五、六艘國造三分之二、其餘美造;
末二艘全部國造),而由美方估算的時程表。不過若由全數由美方建造,照理說應該
會更快,敝人認為十至十二年內應該可以全數交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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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如何大於幾億幾億,否則「凱子軍購」就是在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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