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utesuper:那你嘴巴說的立院會期到何時啊?? 01/27 10:22
※ 引述《highlander (威震八方)》之銘言:
: ※ 引述《MOTCT (國造57式步槍)》之銘言:
: : 這位同學您好
: : 不知您有沒有一句話。叫
: : 抗傳即拘
: : 70%的出庭率固然不低
: : 但是如果是十次出庭,只有前七次有到,後面通通請假
: : 你是法官你會不會爽?
: 得拘提不是應拘提.而且必須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抗傳.
: 你可以掛保證被告一定沒有正當理由?
: : 「聽說」今天是「一月二十五號」耶…………………
: : 你可以掛保證說,邱毅委員1/27一定會到高雄地檢署出庭?
: : 想當初連王金平作保,伍澤元都會一去不回了
: : 您要不要「菸酒」(研究)一下?
: 你要不要研究一下提前拘提是從哪邊冒出來的?
: 如果你要談逃亡.法律規定是已經逃亡或有事實足資認定有逃亡之虞.
: 不是想拘提就可以隨便亂拘提一通.
: 任何人未經法院有罪判決前皆為無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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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拘提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對基本權的侵害
所以學說實務均肯認應合於憲法23條比例原則
其第二要件,最小侵害性原則
若欲達成目的有許多方法,則應擇侵害最小方法為之
今天邱叔事件,是雙法溝通不良,邱叔誤以為請假應為雄檢許可,而雄檢不許
邱叔並無故意不到庭情事,且更無可能逃亡,雄檢既已另行傳喚
就不應以侵害個人基本權之拘提為之
否則有違反憲23之嫌
另外
雄檢限制邱叔出境
更是違法行為
蓋限制出境係代替羈押之行為,
第 116 條 (停止羈押(三)-限制住居)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當事人須合於本法101條,101之1條羈押要件
法院方得為之
今天邱叔合於哪個要件法院要這樣侵害邱叔基本權中之自由權??
雄檢這樣搞
擺明就是不惜違法迫害邱叔
無怪乎立法院決意與其對著幹
http://tw.news.yahoo.com/060126/19/2szod.html
泛綠勿推
本人亦不願與敵人台灣國民討論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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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ereischina.org/forum/index.php
從此以後
攻守易形啦
寇可往,我亦可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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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3.0.14
※ 編輯: TERRIST 來自: 203.203.0.14 (01/26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