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錄至今日(2006.01.28)《蘋果日報》A5要聞版上
有撰寫一段「邱毅與審判長對槓內容」
審判長:邱先生手上有張傳票,你認為有問題,可不可以給我看一下。
邱毅:你自己發的傳票都不知道內容,拜託,你是念什麼的啊?
審判長:《刑事訴訟法》未規定要傳幾次不到才能拘提。
邱毅:好像法律都是你在解釋。
審判長:被告質疑本院在辯論前就寫好判決書,試問案件沒有辯論終結
要怎麼寫判決書?如果有,你拿給我看!
邱毅:你講得太離譜了,不能拿騙3歲小孩的話來騙國會議員。
資料來源法庭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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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對話欄的上方,立了兩行醒目標題:
1)朝譏審判長騙小孩 晚改口
2)邱毅認罪 但說非主謀
兩行斗大標題,以及刊上了對話內容,剛好簡單扼要的把近日版友爭論
的話題做個濃縮結局。
也或許這件事還沒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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