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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談到公共政策,就來學理化一點談。 ETC的問題並不只是在政策合法化的過程而已,而是典型的第三類型錯誤Type III error 就是「以錯誤的手段解決錯誤的政策問題」。 ETC本身是一個很好的技術跟交通管理概念,可以節省大量成本,也可減少通行時間 但是ETC本身是否合適以BOT方式辦理,BOT的目的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就值得討論。 美國跟新加坡是兩個很有趣的對比例子。 美國高速公路部份為民間私人興建,收費管理若干年後再將產權移轉給政府, 因此美國各高速公路的收費並不一致; 新加坡則是完全由政府出資興建高速公路,也完全由政府收費管理; 參考台灣的現況,高速公路既然由政府興建,為何要將收費管理BOT? 當然交通部持的理由是ETC需要建置成本,而且BOT合約包含處理收費員人事問題, 但是在商言商,遠通暨然包下ETC的經營權,它不可能不尋求利潤極大化, 換句話說,遠通必然設法降低建置成本,提高收費利潤, 自然不會考量使用最先進但是售價昂貴的ETC系統,也會盡力將營運成本轉嫁消費者, 所以這就是公共利益與企業營利的衝突。 因此交通部希望的是遠通多吸收點成本,同時改善或使用比較好的系統, 但是遠通希望降低成本,多透過各種壟斷方式提高ETC本身的營收時, ETC的BOT問題就出現了,政府只有透過解約要求遠通改善,而無法透過行政程序改善 但是解約的結果是政府必須出錢買回,而且重新招標前的管理也是一大難題, 所以這種高技術難度與壟斷性的公共服務BOT,不但沒有導進市場機制, 反而造成交易成本高昂問題。 我想ETC最後可能會走向高鐵模式,就是政府再出資吸收ETC的改善成本, 畢竟這是一個已經完成的龐大系統,政府不可能放任它無法運作。 -- 克己功夫未肯加,吝驕封閉縮如蝸, 試於中夜深自省,剖破藩籬即大家。 自 勉 之 (MSN:asteroth921@hotmail.com) 真相http://www.wretch.cc/blog/asterot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58.142
guest001:我個人認為ETC用BOT根本是個錯誤 02/16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