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IST (哈士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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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提供二位版主判斷參考依據,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
時間Fri Feb 17 14:55:58 2006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50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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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hereischina.org/mambo-jgs/
從此以後
攻守易形啦
寇可往,我亦可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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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3.0.14
→ TERRIST:P/S,,本解釋是為了保障記者豪洨的權利..... 02/17 15:12
推 caingogo:謝啦! 02/17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