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KM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50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http://www.whereischina.org/mambo-jgs/ 從此以後 攻守易形啦 寇可往,我亦可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0.14
TERRIST:P/S,,本解釋是為了保障記者豪洨的權利..... 02/17 15:12
caingogo:謝啦! 02/17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