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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非國民...又如何?)》之銘言: : → zxcvbbb:連新聞都不會看 可憐 03/15 23:01 : 這種事有看的價值嗎,我寧願睡覺... : → zxcvbbb:連法律都不懂 更可憐 : 依照刑法第74條和刑事訴訟法376條,根本不能判緩刑 : 或許他長的可愛法官法外開恩吧...除非你是念法律, : 不然你是沒資格說別人不懂法律... ... 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黃維藩涉嫌持有槍枝,事證明確,但 考量黃維藩年紀較大,素行良好且沒有前科,除求處1年2個 月的有期徒刑,也特別向法官請求給予2年緩刑。 http://www.ettoday.com/2005/03/15/545-1765223.htm 黃也八十幾快九十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7.173
newgundam:另外,改造槍枝的是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 03/15 23:20
CrazyMarc:原來如此...超法規責任減少事由...瞭了 3Q 03/15 23:20
CrazyMarc:第10條刪除了...XD 03/15 23:23
newgundam:是ㄡ..我訊息落伍啦~~感謝!! 03/15 23:24
drea:嗯嗯,終於真象大白了 03/15 23:26
CrazyMarc:PS 刑法第18條 滿80歲減刑,不是超法規,我錯了XD 03/15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