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決議也不聽
法院的判決也視若罔聞
一切法律可以完全不遵守
弊案堆積掩飾不說 馬上又來一個違法亂紀的
立院財委會決議 銀行團應收回高鐵105億
2006-03-16 02:11/唐玉麟/台北報導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chinatimes/20060316/index-2006031602115324030
0.html
交通部航發會投資台灣高鐵四十五億元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無效,昨天立法院財委會
決議,依規定銀行團應相對撥付台灣高鐵一百零五億元中,台銀不可撥付給台灣高鐵公司。
台銀表示,若航發會投資台灣高鐵四十五億元被收回,銀行團已撥付的一百零五億元,則應
收回。
不過,台銀主管無奈地說,銀行團已撥付台灣高鐵一百零五億元的錢,怎能收回呢?此外,
立法院財委會決議通過,為確保台灣高鐵債權,為避免其債權僅由法人(如大陸工程)承擔
,而自然人(如殷琪)可規避責任,凡違反此精神,台銀等官股銀行不得參與台灣高鐵新增貸
款六百六十五億元案。
台銀指出,目前台灣高鐵希望銀行團新增融資六百六十五億元,尚未成案,但台灣高鐵與銀
行團仍在協商中。
對此台銀說,台灣高鐵投資案,依契約規定是以法人為主體,並不包括自然人,立委要求擴
及自然人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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