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021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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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319案 陳家長子:警不讓請律師 沒告知씠…
時間Thu Mar 16 18:53:42 2006
※ 引述《cccha ( )》之銘言:
: 玩具手槍硬要栽贓成兇槍?
: 不讓家屬請律師 也沒告知他有平麼法律權利
: 偵訊中家屬沒回答警方想要的答案 就說這答案不對喔 再想一想
: 直到說出警方想要的答案?
: 國安人員前一天就在奇美醫院?
: 排除自導自演的可能是依據什麼?
: 不但偵察程序完全違法 也不敢公布錄影記錄公諸人民大眾 還疲勞轟炸屈打成招
: 這樣就想結案 掩飾恐嚇壓迫的手法 真是天大的笑話
: 319案 陳家長子:警不讓請律師 沒告知權利
: 2006-03-15 04:13/記者吳明良、蔡宗明/台南市報導
: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udn/20060315/index-20060315041357032876.html
依據"毒樹毒蘋果"理論,如果陳家長子的話是事實,則警方當時這種明顯違法的偵察
程序下所得到的供詞,的確不能夠拿來作為認定陳義雄為兇手的證據。
為什麼警方當時沒有告知陳家長子其應有的法律權利有明顯違反程序的問題?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美國的"米蘭達規則"-嫌疑人必需被告知有權保持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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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6月1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裁定,撤消原審
判決,宣告米蘭達無罪,從而以判例形式確立了『米蘭達規則』。其主要內容是:
警察在提出任何問題之前,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沈默,否則,他的任何陳述都可
能對他不利;他有權在接受訊問時要求律師在場;嫌疑人對上述被告知的權利的放
棄,必須是『明知且明智地』表示的,且必須是自願的;當嫌疑人在訊問的任何階
段以任何方式表示出要求律師在場的意願,訊問須立即停止,直到其獲得律師之時;
當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不願接受訊問時,訊問就不得開始或應立即停止,直到其
向律師諮詢且同意接受進一步的訊問。否則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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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那場具有裡程碑式的經典案例終結時,美國最高法院這樣說道:『通過總結
古往今來的種種教訓,我們認為,一個旨在懲罰犯罪的司法體系如果嚴重依賴於「
口供」的話,從長遠來看是靠不住的,因為它極易導致刑訊逼供的泛濫,遠沒有依
靠外部證據那樣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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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支持兩岸應盡速完成統一,但統一的方法,我們堅持必需是邦聯制。」
-給中國國民黨的兩岸論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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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7.106
→ supa:這是台灣不是美國 還是你用的是美國憲法? 03/16 19:02
→ jc0214:問:你知道警察沒告知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嗎? 03/16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