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jcc:貪小便宜是該罰 03/22 15:13
這已經是公然違法了,
陳清秀的法律念到哪去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601+112006032200255,00.html
2006.03.22 中國時報
最快下月實施 冒用學生票搭公車 將罰750元
陳函謙/台北報導
冒用學生身分搭乘公車者,被抓到將罰750元!台北市政府昨日於市政會議通過「台
北市優待學生搭乘聯營公車辦法」,冒用學生身分搭公車者,將處以全票票價50倍
的罰款,最快下個月後開始實施。
另外,十月起,學生票必須經學校驗證登錄,非學生者持用學生票將自動失效。
北市府交通局表示,持學生票搭乘公車的民眾應隨身攜帶學生證或相關文件,以備
行車或稽查人員查驗;未來若無法提出證明,必須補足差額3元。冒用學生身分一經
查出,將罰全票750元。
交通局指出,北市優待學生搭乘聯營公車辦法通過,取締冒用者即有法源依據。至
於由誰來執法?如何進行取締?學生身分認定範圍為何?北市學生到外地求學及外
縣市學生到北市就讀,應如何控管?相關細則將儘速研擬,並與公車業者一同修訂
運送契約。最快一個月後開始處罰冒用者,預期可減少40萬張冒用票卡,省下每月
1500萬元支出。
管控不嚴 難以查核
北市聯營公車九十年起實施單一票價,軍警學生每段次12元,比普通票便宜3元;這
3元差額原由公車業者吸收,因油價不斷上漲,公車票價又多年未漲,業者叫苦連天
,市府去年起編列預算補貼,平均每月支出約5千多萬元。
交通局統計,台北市、縣國中以上學生約87萬人,市面上流通的悠遊卡學生票卡約
有164萬張。學生票管控不嚴,到處都買得到;上下車支付票款時,也難以進行有
效查核,補貼款被貪小便宜民眾占用,屢遭詬病。
上月業者聯手進行稽查工作,引來反彈;抓到冒用者只能要求補投3元,對方如逕
行下車、不予理會,稽查人員也莫可奈何。
交通局表示,目前仍持續稽查學生軍警票,以宣導勸阻為主,持用學生票者應隨身
攜帶證件以備查驗;無法提出證明者,將開出勸導單,並要求補投差額。官員坦承
,稽查、開罰雖有嚇阻效果,由發卡源頭進行控管才能解決問題;今年十月起,悠
遊卡學生卡將由學校進行驗證,票卡經登錄確認後才享有優惠。非學生即使持用學
生卡,扣款時也將自動變成普通票。學生卡每年都必須進行一次驗證,降低冒用機
會。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
11050601+112006032200256,00.html
2006.03.22 中國時報
3元差額卻處以50倍違約金 法界人士:違反比例及公平誠信原則
陳函謙/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昨日於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優待學生搭乘聯營公車辦法」,冒用學生
身分搭公車者,將處以全票票價50倍的違約金。律師表示,市府與公車業者共謀,
利用刑事責任脅迫冒用者付出高額賠償金,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誠信原則,公然要
求公車業者違法,相當離譜!
根據公路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逃票民眾除補收票價外,無正當理由者加收50%
票價作為處罰。市府市政會議昨日通過條文,由聯營公車業者於運送契約中約定處
以50倍「違約金」,似有抵觸中央法令。
律師吳榮達表示,罰款牽涉人民的權力義務,必須由立法院訂立法律,地方政府制
定了一個命令或管理辦法就要開罰,公權力來源大有問題。
吳榮達說,若不是由市府開罰,而由民營業者執行,屬私人訂定契約,3元票價差額
卻處以50倍違約金,不合乎比例原則,也違反公平誠信原則。此外,市府制定規則
後,要求民營業者依此處罰,也說不過去。
律師楊雅棠指出,冒用學生身分搭車者有詐欺罪問題,不只是「貪小便宜」而已,
市府訂出這一罰則,是與公車業者共謀,威脅冒用學生身分的乘客付出高額賠償;
犯罪行為應以正常程序處理,例如移送警察局依法究辦,不應藉機要求高額賠償,
變相鼓勵私了歪風,不可取。
楊雅棠強調,市府憑什麼規定違約金是50倍?根據民法原則,損害多少就賠償多少
,不是愛訂幾倍就幾倍;法令明文規定,逃票者最多補收50%票價,市政府訂出50倍
違約金,是公然要求公車業者違法。他說,即使是私人契約,業者也不可片面宣布
契約內容,必須在民眾搭車之前,先簽訂書面契約或口頭約定才能生效,即使在票
券上寫明也屬無效。
北市交通局局長林志盈對此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款,直轄市針對交
通之規畫、營運及管理,可訂定自治事項;公車運價屬營運管理,可於汽車運輸業
運送契約明定罰則。
林志盈說,根據法規會解釋,相關罰則是由業者和乘客之間的契約,市府依法加以
規範,但不是利用公權力執法,非政府開出罰鍰。學生票優惠差額由市府出資,違
約金將有部分繳入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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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阿摩司書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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