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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hnc (堂堂正正的中國人)》之銘言: : : → silveryfox99:嗯呀﹐依法辦理﹐不然要違法辦理嗎? 122.116.181.86 04/03 14:51 : 國定古蹟和市定古蹟並沒有位階的差別, : 也就是說,中正紀念堂同時指定為國定古蹟與市定古蹟, : 要動他就必須兩邊的管理單位都同意。 : 所以當初教育部違法的部分就是沒有經過北市府文化局同意, : 拆除大中至正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就是必須恢復。 : 所以很明顯的,馬政府並沒有依法辦理 愛講法嗎 來依法行事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H0170001 第 21 條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 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 機能及存續年限。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古蹟修 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了,除了毀損需要復原。相關人員的罰則呢? 第 十 章 罰則 第 9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 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5 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 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 第 9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 ^^^^^^^^^^^^^^^^^^^^^^^^^^^^^^^^^^^^^^^^^^^^^^^^^^^^^^^^^^^^ 十一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三 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 、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七十 五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遺址或疑似遺址,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二條規 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 (構 ) 核准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 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 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 力或其他能源。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 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請問根據上面的"依法行事",做了幾樣? 下次要打一切依法行事之前,你可以多想一分鐘。真的依法行了什麼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9.153.69
uyn:嗯~ 不過,政府有行政裁量權可以慢點辦啊~ 123.204.136.69 04/03 21:39
lovebbcc:辦了沒有 沒有 那就別那說已經依法行政 203.69.153.69 04/04 09:08
aaice:有依據就應該要逼他辦 這點絕對站的住腳 218.168.92.180 04/04 14:57
aaice:於法有據想拖延就是鄉愿跟雙重標準 等著看馬 218.168.92.180 04/04 15:00
aaice:接下來要怎麼處理 機會在馬手上 這是他責任 218.168.92.180 04/04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