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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25.html 第 十九 條 為保障學生刊物負責任之言論自由,並協助其自律,提高其報導,評論之水 準,特設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刊物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 第 二十 條 評議會設委員十六人,其產生辦法如左: 學務長及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 各學院及夜間部各產生委員一人,由各學院及夜間部之學生會會長,分別召集 各院、部之自治性學生社團負責人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擔任之。 學生會會長召集一般性學生社團負責人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三人、學生代表 二人擔任之。其中應包括法律系教師至少一人。 文稿評閱老師不得為刊物評議委員。 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委員,得於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自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日止,連選得連任。 --------------------------------------------------------------------------------- 依此條例 農學院需推選出一名教師來參加刊物評議委員會 大家要不要近期內來開一次會 討論一下這件事 醉越湖音樂會的反應 以及未來農院的一些活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60 ※ 編輯: NTUcBASA 來自: 61.228.17.60 (10/04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