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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開南大學第34次校務會議決議: 一、第26條第一項條文內容修訂為「各學系學生﹝身心障礙學生除外﹞學期學業成績不及 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ㄧ連續兩次者,或單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及 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自九十六年學年度起全 校學生一體適用。」 二,因顧及含實習學科之學生情形較為特,不含蓋休息科目九學分﹝含﹞以下者,故第26 條第2項條文內容修訂為「修息科目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呼 大家可以心安一會了 是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13.79
mimictony:雙21+單32 也是很猛XD 07/19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