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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在此列出有關社團評鑑之三大法規, 並於法規之後提出說明: 一.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 NTU Student Government and Student Group Guidance 二.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三.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NTU Student Group Judging Method 以下法規出處: 台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http://www-ms.cc.ntu.edu.tw/~act/04_Regulations.htm ========================================================================== 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 NTU Student Government and Student Group Guidance 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廿二日第一二六次訓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四四次訓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二條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校各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組織及活動,除國家法令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本準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種類如左: 學生自治團體:校生會;院生生會;系(所)學生會。 學生社團:以辦理學術、服務、學藝、康樂、聯誼或綜合性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其他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學生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 第 四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自行訂定, 並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 第 五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成立與解散、社團活動等管理以學生自主為原則,並接 受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之審核、輔導及管理。 第 六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為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成員繳納之會費或其他收入者 (不含本校補助款),其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由該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於其組 織章程中明訂之,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並稽核。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為學校編列預算補助者,其分配運用須依據學生自治 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訂定之補助辦法辦理。 第 七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應依其性質,商請本校教師為其導師,報請校長聘任之。 但院學生會及系(所)學生會之學生自治團體導師由各院、系、所之院長、系主任 、所長擔任之。 學生社團必要時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可得聘請本校教職員及校內外 技藝專家協助指導。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導師為無給職,但校外技藝專家得酌予補助經費。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導師因故暫時無法執行其職務時,導師職務由其指定之代 理人代理之。但超過三個月仍無法執行職務時,應重新聘請導師。 第 八 條 本準則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組織「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 社團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組織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審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 輔導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辦理活動。 審理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獎懲。 審議並訂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等相關事項辦法。 處理其他與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有關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組長、各學生事務 分處主任、夜間部主任、社團指導老師代表五人、學生代表六人共同組成之。 前項社團指導老師代表由每年社團指導老師中,以通信普選方式產生;學生代表除 學生會、研究生協會各推派代表一人外,另由該學年學生社團負責人中,以通信普 選方式產生代表四人。選任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第 四 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開之。但召集人認為必要或經委員八人 以上提議並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者,召集人應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自委員中指定一人 擔任之。 第 五 條 本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有關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解散或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認為重大事項者,須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決議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NTU Student Group Judging Method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社團健全發展,提高社團活動品質,增進社團榮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對象 本校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滿一年者。 第三條 評鑑時間 每學年度評鑑乙次,原則上在三月份辦理。 第四條 評鑑委員之組成 由學生事務處社團 輔導人員五人、法、醫學院學務分處社團輔導人員各一人、 進修推廣部社團輔導人員一人、 活動中心社團輔導人員一人、社團指導老師五人、 學生社團負責人五人組成評鑑委員會。社團指導老師代表由社團指導老師座談會中 選舉產生,學生社團負責人代表,於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前項委員任 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評鑑分類 學術組、康樂組、服務組、學藝組、聯誼組、綜合組共六類。 第六條 評鑑方式 各組之評鑑日期,採一定期間內分別評鑑。 各分類組社團應將與評鑑項目有關及可顯示社團該學年度成果之資料,於評鑑當日, 置於指定地點展出,並配合同學解說或備詢,未參展者及未派員解說或備詢者,概由 評鑑單位依展出資料考評,該社如因而權利受損,不得據以提出異議。 評鑑單位就展出之資料,依分配項目分別評定成績,評鑑單位得以詢問、訪視等方式 評估其成果或檢證展出資料之內涵,社團代表並得於現場主動提出解說以增評鑑效率 。但不得妨礙評鑑之進行。 第七條 評鑑項目 社團檔案資料(社團簡史、幹部、社員名冊、章程、改選交接、會議記錄)(佔百分 之十五) 。 社團帳目及財產設備保管狀態(佔百分之十)。 社團活動及績效(佔百分之四十)。 社團辦公室及借用場地之整理 (佔百分之十)。 社團規模及社員參與情形(佔百分之十)。 指導老師對該社團之評鑑(佔百分之五) 綜合評鑑(佔百分之十)。 第八條 評鑑標準 優等:各類組依評鑑成績各取前百分之十。 甲等:各類組未列入優等、乙等之社團列為甲等。 乙等:各類組依評鑑成績各取後百分之五為原則,但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未參展社團。 全學年未舉辦活動之社團。 社團評鑑得視實際狀況設特別獎項:如最佳領導獎、最佳活動獎、最具創意獎、最佳 經費運用獎等。 第九條 獎懲 優等社團頒發「社團績優獎牌」乙座,社團負責人頒發「社團績優獎狀」乙紙、並列 入重點支持社團,於經費、社團辦公室分配,列入優先考慮,並得獲推薦參加教育部 或校外團體所舉辦全國績優社團選拔。 甲等社團不予獎勵。 乙等社團予以停止活動補助費,連續兩年評鑑為乙等之社團予以停止活動補助費、學 校設備之出借及其他行政支援,並送請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建議解散。 第十條 本辦法於發布一年後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學生會對社團評鑑相關法規之說明如下: 一.由以上法規中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社團相關管理層級為: 學生輔導委員會 -->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 (其它法規中與「學生輔導委員會」同級的單位尚有「訓育委員會」) 所有與社團相關的法規與事項均是由此些委員會加以訂定, 此些委員會中有學生代表可參加的則只有「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 二.社團評鑑辦法亦是由「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所制定, 修改時也只能由「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加以修改。 三.「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之組成為: 學生事務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組長、 各學生事務分處主任、夜間部主任、社團指導老師代表五人、 學生代表六人共同組成之。 即「非學生代表」11人,「學生代表」6人。 四.「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為: 學生代表除學生會、研究生協會各推派代表一人外,另由該學年學生社團負責 人中,以通信普選方式產生代表四人。 本年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之「學生代表」要選舉的四人, 是於「92學年度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出來的, 不符合法規中「通信普選」之方式。 五.「社團評鑑委員」之組成為: 學生事務處社團輔導人員五人、法、醫學院學務分處社團輔導人員各一人、 進修推廣部社團輔導人員一人、 活動中心社團輔導人員一人、社團指導老師五人、 學生社團負責人五人組成評鑑委員會。 即「非學生代表」14人,「學生代表」5人。 六.「社團評鑑委員」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為: 學生社團負責人代表,於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 本學年度「社團評鑑委員」之「學生代表」是於「92學年度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 選舉出來的,符合法規。 七.「社團評鑑委員」之職掌雖未於「學生社團評鑑辦法」中明確規定, 但依整個「學生社團評鑑辦法」脈絡看來, 其職掌即為「評鑑各社團為優等.甲等或乙等」。 由於社團評鑑辦法是由「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所制定, 修改時也只能由「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加以修改。 由此可知「社團評鑑委員」是沒有任何制定或修改「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之職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2.120 ※ 編輯: keane 來自: 140.112.202.120 (10/16 19:39) ※ 編輯: keane 來自: 140.112.202.120 (10/16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