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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規章]國立台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重點標示)
時間: Thu May 27 21:35:13 2004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http://www-ms.cc.ntu.edu.tw/~advisory/index1.htm
國立台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一、本校為落實導師制度,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依據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
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二條,特訂定本辦法。
二、各院、系(所)應成立導師工作委員會,或於學生事務委員會增加導師工作
機制。
三、各院導師工作委員會由院長、各系(所)主任及院學生會推薦之學生代表一人
共同組成。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之。
四、各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由系(所)教師三至五人及系學生會推薦之學生代表
一人共同組成,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由各委員推選,負責委員會
之召開及各項工作之協調。
五、院、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聘任,聘期為一年,任滿得續聘。
六、各院、系(所)及進修推廣部依實際需要安排導師、生編班(組)方式及各班(組)
導生人數。各班(組)導師由各系(所)報請校長聘任之。聘期為一年,任滿得續聘。
七、各院導師工作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甲、院導師制實施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乙、協調該院各系(所)推動導師制度及師生共同參與之活動。
八、各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任務如下:
甲、系(所)導師制實施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乙、系(所)導師制度及師生共同參與活動之推展及督導。
丙、系(所)導師選薦方式之訂定。
丁、系(所) 導生活動費之分配及應用。
戊、舉辦系(所)導師會議。
己、導生重大獎勵、懲戒案件之提報。
庚、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九、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責及工作如下:
甲、規劃系(所) 導師制及全系(所) 師生共同參與之各項活動。
乙、召開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議。
丙、定期接受短期導生輔導相關之專業訓練。
丁、協助導師於輔導導生遭遇困難時之諮詢或轉介。
戊、協助導生緊急事件之通報、聯繫與處理。
己、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十、導師職責及工作如下:
甲、安排「導師辦公室」時間,定期與導生聚會,了解導生、增進師生情誼。
乙、輔導導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
丙、協助導生處理身心、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
丁、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及聯繫。
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十一、導生曾遭遇身心、學習或生活上之困擾或變故者,學校或導生應主動告知
導師,導師應予保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全校導師研討會由學生事務處主辦,每學年舉辦一次。各院、系(所)導師
座談會或研習會,每學期舉辦一次為原則。
十三、導師輔導費項目包括導師工作經費及導生活動費,由校方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勵。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辦法另定之。
十五、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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